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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挂牌保护企业排污十年 环保部门称动不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1日08:30 法制日报

  乙方(渔民)对湖区存在的目前无法回避并不断产生的各种污染、养殖水位不能确定及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风险因素有充分的预料。一旦风险发生,乙方自行承担各种不利后果,甲方(南漪湖管理处)不承担赔偿或补偿等责任。

                        ——南漪湖管理处与渔民所签养
殖合同部分内容摘录

  要界定渔业污染事故,就应当看哪一种损害是主要的。如果渔业损失是主要的,就可以按渔业污染事故处理;如果其他方面的损失是主要的,渔业损失仅是整个污染损失的一小部分,就可以按一般的水污染事故处理。

                              ——法律界人士分析如何界定渔业污染事故

  安徽省宣城市南漪湖3000亩养殖水面遭遇“黑水”污染,引发污染的一家企业“直排”污水已十年有余。当地有关部门却不闻不问,而且还与渔民签订专门的“污染协议”:一旦水面发生污染,由渔民承担全部责任。

  “挂牌保护的企业环保部门基本上动不了。”宣城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说,他们对南漪湖流域工业污染源进行过调查,约四十余家企业长年排放污染物。但环保部门的人权、财权都在当地,“谁敢与当地政府过不去呢?”

  法制网记者 李光明 法制网通讯员 张坤

  3000亩养殖水面遭遇“黑水”污染,船行其中,在厚厚的污染物上划出一道清晰的水线,宛如“破冰而行”,湖面上浮起了许多大小不一的死鱼。这是记者不久前在安徽省宣城市南漪湖上看到的惊心一幕。

  据当地环保部门事后调查,当地洪林镇淀粉厂排放的高浓度有机废水,是导致南漪湖遭污染的主要原因。而记者经过深入调查发现,这家企业“直排”污水十余年,当地有关部门却不闻不问,而且还与渔民签订专门的“污染协议”,一旦水面发生污染,由渔民承担全部责任。

  镇办企业排污十年 环保部门无可奈何

  据了解,今年10月下旬南漪湖发生了突发性水面污染,河蟹养殖区出现了大量鱼和河蟹死亡现象。据当地乡政府调查,受污染的水面近三千亩,养殖户遭受重大损失。

  据养殖户贡见山介绍,从10月20日夜间起,他发现大量黑色的污水流入河蟹养殖区,湖面上浮起了许多大小不一的死鱼。当他从自家围网中提起“地笼”捕蟹时,里面已经是空空如也。“我们共投入二百余万元,还没有回收竟遭到这样的灾祸。”他说。

  为了寻找污染源,当地养殖户曾沿湖搜寻,他们发现,污水是上游一家企业排放的。养殖户随后向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反映了这一情况。

  据宣城市环保局监察室主任张贵停介绍,此次污染的原因是:除了洪林镇的生活污水污染外,在洪林镇西部有一家淀粉厂,该厂生产排放的大量高浓度有机沸水,仅经过简单处理即经排污管直接排入河中,外排水化学需氧量超标高达15倍,氨氮和PH值也超标严重,导致了南漪湖养殖区大面积的污染。

  张贵停说,洪林镇淀粉厂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是一家镇办企业,十多年来基本上采取的都是类似“直排”的方式。由于以前污染不是太严重,所以一直没有引起环保部门的关注。

  镇政府办的企业如何成为“污染大户”了呢?洪林镇政府一位负责人说,虽然洪林镇淀粉厂是镇办企业,但早已经承包给个人,和镇里早就没有了关系。但当地的一位知情人士透露,洪林镇淀粉厂虽然已经承包给个人,但仍享受国家专项贷款,是洪林镇“挂牌保护”的一家企业。

  “挂牌保护的企业环保部门基本上动不了。”宣城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市环保局对南漪湖流域工业污染源进行过调查,约四十余家企业长年排放污染物。“很多企业都是招商引资过来的,都有各种关系。这些企业排污的情况我们也向市政府做过汇报,但环保部门属于横向管理单位,人权、财权都在当地,这些厂我们也想关闭,但谁敢与当地政府过不去呢?”

  签下“

霸王条款” 责任由渔民承担

  南漪湖是宣城市境内最大的天然湖泊,丰水期总面积达32万亩。曾因风景秀丽,拥有宣城十景中的“南湖落雁”之美景。

  2001年11月,宣城市开发南漪湖,目标是把南漪湖地区建成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渔业区、上海市优质水产品基地。在政府“开发南漪湖”的大环境下,周边的渔民纷纷响应号召,“转捕为养”、“围网养蟹”7万亩水面。由于水质好、无污染,湖内养殖成为沿湖农民的主要增收渠道。

  “但是,由于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沿湖的企业也越来越多。为了发展经济,环保门槛也随之降低,南漪湖的污染也越来越重。”宣城市环保部门的一位负责人说,目前南漪湖的污染主要包括工业污染、农药污染和生活污染,但这些污染是“无法回避”且“无法抗拒”的,“毕竟经济不能不发展”。

  如何面对发展养殖业与越来越严重的湖水污染之间的矛盾呢?2005年,宣城市南漪湖管理处想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妙招”。他们在同当地渔民签订的养殖合同中规定:乙方(渔民)对湖区存在的目前无法回避并不断产生的各种污染、养殖水位不能确定及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风险因素有充分的预料。一旦风险发生,乙方自行承担各种不利后果,甲方(南漪湖管理处)不承担赔偿或补偿等责任。宣城市环保局的一位负责人也承认,合同里的这一条规定意味着,无论南漪湖遭受了多大的污染,有关部门都不需要对渔民因污染而遭受的损失负责。

  养殖户潘志林说:“这一合同完全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协议本身就是‘霸王条款’。我们是签了合同,但我们是专业渔民,祖祖辈辈靠在南漪湖捕鱼为生,如果不签合同不做渔民,我们还靠什么养家糊口呢?”

  宣城市水产局局长余仁富称,这样做也是“迫不得已”,湖区污染的责任他们无法担当,而且污染问题“一时解决不了”。“我们和渔民签订这条协议的目的就是告诫渔民,工业不能不发展,能养就养,不能养就不养,总之要发展经济。”他说。

  环保水产各执一词 渔业污染界定困难

  今年11月中旬,南漪湖再次发生大规模污染。据统计,此次污染的面积达到八千余亩,直接经济损失六百余万元。虽然南漪湖10月、11月连续两次大规模的污染致使渔民损失上千万元,但渔民却一直是索赔无门。

  “没办法啊,渔业部门说既然我们签订了合同,渔业部门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养殖户潘志林说,“环保部门说渔业污染属于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企业又说没有钱赔,我们不知道该找谁了。”

  洪林镇政府一位副镇长说,洪林镇淀粉厂已经承包给了私人,和镇里没有什么关系。这个厂规模很小,根本无法承担赔偿的责任。

  宣城市环保局监察室主任张贵停说,根据农业部出台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渔业水体污染是指破坏渔业水体的使用功能,影响渔业水域内生物繁殖的,工业污染、农药污染和生活污染都可以算作这个范畴。环保部门不具有对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虽然我们也负有监督方面的责任,但主要责任应该由渔业部门承担。”

  宣城市水产局局长余仁富说:“目前已经查清了洪林镇淀粉厂直排污水是此次污染事故的主要源头,环保部门难道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水不负有监管责任?渔业污染不还是由工业污染造成的吗?关于渔业污染法律界定不清楚,渔业部门是有责任,但这个责任主要是应该由环保部门承担。”

  记者手记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关于渔业污染,环保部门和渔业部门都表示对方应该负主要责任,而水污染防治法也仅作出了一些原则规定,授权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水污染事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并分别授予了相应的处罚权。但对于什么是水污染事故、什么是渔业污染事故,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在执法的过程中产生了不同的理解,甚至在不同的部门之间产生了争议。

  法律界人士认为,要界定渔业污染事故,就应当看哪一种损害是主要的。如果渔业损失是主要的,就可以按渔业污染事故处理;如果其他方面的损失是主要的,渔业损失仅是整个污染损失的一小部分,就可以按一般的水污染事故处理。但是由于水污染导致的各种危害事故,其情况十分复杂,单靠一个部门去调查处理,往往难以完全胜任。为了使水污染事故(包括渔业污染事故)能够得到及时、科学、合理的调查处理,各有关部门应当通力合作,互相配合,而不应为得到处罚权去互挖墙脚,封锁信息。立法机关和有关行政部门也应根据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后带来的新问题,尽快作出规范性解释,以避免在执法中造成不必要的矛盾和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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