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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城市容貌标准出台 污水不准外溢 施工须有围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1日09:21 中国环境报

  史春

  本报讯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建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日前,安徽省阜阳市出台城市容貌标准。阜阳市首次就光污染等做出了规定。

  阜阳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城市排水沟(管)畅通,无溢水、无堵塞。临街各类建筑
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应当采用暗沟或暗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无污水溢流。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应设置围墙、围板或进行围网封闭,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施工用水应按照规定排放,不得污染周围环境。建筑施工产生的噪声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影响周围的居民生活。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应分别放置,并及时清运;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清运渣土,保持整洁。阜阳市二环路以内严禁新设占道焊接门窗、维修装饰机动车辆等污染环境的行业店面。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或运输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城市中心区禁止机动车鸣放喇叭,禁止畜力车和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上路行驶。在小街巷不得摆放现场烧烤、蒸煮等污染环境的小吃摊点。居住小区内按规定进行清扫保洁,无垃圾、污水乱倒。小区内业主不得擅自把生活用房改为餐饮等商业用房。垃圾实行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设置夜景灯饰,应当避免出现灯饰强光直射居民住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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