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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厕内摔死 谁之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1日09:29 新文化报

  每个人都摔过跤,摔倒了爬起来就没事了,可是九台市的王国(化名)在公共厕所摔倒后却再也没有醒来……

  家属:厕所没有防滑标识

  

  王国是九台某公司的退休职工,2005年12月5日这天,他摔倒在九台市火车站附近的一个公共厕所内,被发现时已经昏迷不醒。虽然马上被送到九台市医院,但第二天,57岁的王国停止了呼吸,死因是外伤导致的颅内出血。当地警方经过调查,排除了被他人伤害的可能性。

  王国生前身体健康,没有患过心脏病、脑血栓等容易引发眩晕的病症,家属认为,摔倒肯定不是个人的原因。经了解,厕所是收费的,每次0.3元钱,虽然安装了暖气,但是冬天地面还是会缓霜,而在厕所里面也没有提醒注意防滑的标识。

  家属认为,王国在厕所消费,属于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而厕所的硬件措施、环境卫生方面不符合相应安全标准,于是向九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把厕所的管理者个体户张亮(化名)、九台市建设局和九台市环卫处告上法庭,希望被告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18万余元。

  法院:厕所管理者没尽到义务

  近日,九台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张亮承担50%的责任,赔付近10万元,九台市建设局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厕所内没有提示安全警示标志,而且小便池附近有尿水,地面湿滑,说明厕所管理人员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与王国的摔倒有因果关系。但王国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意识到地面湿滑有摔倒的可能,应当承担一半的过错,与公厕管理人员承担对等责任。九台市建设局作为公厕管理权的发包人具有管理监督的义务,而且九台市建设局用公厕的收益来抵欠张亮的工程款,九台市建设局同样是受益人,应当与张亮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九台市环卫处不是实际的承包人管理人,只是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张亮对上述判决不服已提出上诉。

  专家说法

  无防风险措施就要担责

   “公共设施管理当中普遍存在客观风险,但目前公共设施处于收费低廉或不收费状态,管理者从成本考虑,不能采取很完善的措施来防止风险发生。”吉林大学法学院孙学致教授举例说,“例如公共厕所的地面大都采用光滑的大理石板铺设,摔倒的可能性很大,本身不很科学。但从管理者角度来讲,大理石板清洗起来方便。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个基本的法定义务就是安全保护的义务,公共设施的提供者、管理者应预见到公共设施可能给消费者、顾客、公众带来的消费风险,意外风险。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风险的发生,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本报记者 李杨 通讯员 范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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