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就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发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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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1日10:19 石家庄日报 | |||||||||
井下采掘工每工20元—30元井下辅助工每工10元—20元 本报讯(记者邓书恒见习记者王巍)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就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工作联合下发通知。经过调整,我省井下津贴为井下采掘工20元—30元/工(班),井下辅助工10元—20元/工(班)。
据了解,此次调整适用于除露天煤矿职工以外的,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炭企业井下作业的各类职工。其具体发放范围是: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下井工作且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通知》还规定,安检人员、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井下津贴标准按井下辅助工标准执行;班中餐补贴调整为6元—10元/工(班);夜班津贴调整为前夜班8元—10元/工(班),后夜班10元—12元/工(班)。 《通知》要求,调整后的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所需资金要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企业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发放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不得低于调整后的最低标准。实行吨煤工资含量计件制的企业,要结合职工出勤情况,在吨煤工资以外发放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实行岗位工资制的企业,要合理调整和确定岗位工资和各种津贴的比例关系。企业要结合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井下职工的收入水平,使工资分配向井下一线职工倾斜,形成合理的井下人员与地面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