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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管薪酬可搞特殊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1日12:00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财政部最新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在企业财务管理基本制度上为实施股权激励放开了口子,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薪酬办法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也就是说,高管的薪酬可以搞特殊化,这个特殊化自然包括股权激励。

  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财务通则,除股权激励以外,在其他诸多方面均有创新。

  调整部分企业财务行为

  新公司法实质上已调整了部分企业财务行为,如取消了公益金制度,现行通则里关于提取公益金的规定自然也被删除。

  投资者对企业出资形式的多样化,也对企业财务通则提出了新要求。在沪深上市公司中已多次发生的减资、回购行为,新通则里也有相应规定,“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在持续经营期间可以由投资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转让或者减少”,“企业依法回购股份,应当符合有关条件和财务处理办法,并经投资者决议”。

  财政资金处理区别对待

  财政拨款,是作为企业当期利润核算,还是做其他财务处理?对此,新通则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国有利润上缴财政

  新通则明确,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在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时,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回购后暂未转让或者注销的股份,不得参与利润分配;以回购股份对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实施股权激励的,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预留回购股份所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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