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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杀嫌犯10个月后被释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1日13:51 江南都市报

  法院认定故意杀人嫌疑人仅有口供且疑点较多

  11月18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当“无罪释放”的宣判从法官口中传达到东乡县人艾清的耳中时,艾清顿 时一阵轻松,短短10个月,他经历了从打工仔到“杀人凶手”,最终被无罪释放的巨大转变。

  12月6日,记者从法院方面得到消息,法定时期内,公诉机关未提出不服上诉或抗诉,此案刑事部分依法已生效。 那么,艾清是如何从打工仔变成了“杀人凶手”的?又是如何被法院宣判无罪的?

  打工仔返家协助调查被逮捕

  2006年2月9日清早6时40分许,在抚州市东乡县徐家塘的铁路涵洞附近铁路路基上,路过此地的当地群众发 现一具女尸躺在地上,立即报警。东乡县公安局刑侦人员迅即赶往现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取证。经确认,死者系东乡 县孝岗镇已有2个孩子的妇女小梅,今年35岁。

  公安鉴定后得出结论,死者小梅系生前系被他人损伤头部后致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小梅出事后,公安机关发现,2月8日晚17时53分,小梅的手机记录着一位男子的短消息,经过顺藤摸瓜,该男 子名叫艾清,1966年出生,仅有初中文化,是东乡县杨桥殿镇农民,他与小梅均为已婚男女,二人之间有多年的不正当男 女关系。公安机关认为,艾清重大“情杀”嫌疑。

  2月11日,在福建打工的抚州市东乡县人艾清,得到朋友小梅在东乡死亡的消息后,主动回到老家,准备到案说明 情况。次日零时,艾清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月15日又被送往看守机关羁押,2月24日被正式逮捕。

  侦查期间曾12次供述有罪

  艾清承认,他与小梅有多年的情人关系。2月7日晚两人还在一起,8日早上两人分手,艾清回家拿行李准备晚上坐 火车去福建打工,两人约好等他拿好行李再见面。8日17时许,他刚到其姐家时就收到小梅发来的手机短信“你在哪里”, 他回了短信息“已到姐夫家”,之后两人再次会面。他说晚上要坐火车去福建泉州打工,小梅则叫他一起去浙江作古董生意, 期间还看到一个老妇女朝他们走过来。晚8时许,他目送小梅先离开铁路,走下路基沿环城路往火车站方向走了50余米,随 后他又回到姐夫家,吃完晚饭后乘坐当晚9时许火车前往福建泉州。

  据了解,艾清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共作了十二次将小梅活活打死的有罪供述,“杀人理由”分别有小梅强迫他去旅社 再住一晚、他在铁路边想和小梅发生关系遭到拒绝、小梅让他去浙江做生意他不听从等等。

  公诉机关指控“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清与被害人小梅原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06年2月8日晚6时许,艾清来到县城姐夫家 ,准备乘坐当晚的火车去福建打工。当晚,艾清与小梅会面时,小梅让艾清陪她到火车站附近旅社再住一个晚上。在拽的过程 中,艾清用脚将小梅绊倒在地,并扑在小梅身上,并连续朝小梅头部打了两拳,小梅被打后拼命挣扎,艾清就抓住小梅头发连 续往地下撞,直至小梅不会动才停止。艾清发现黄红梅已经死亡,便将其尸体翻到铁路路基坡上。当晚8时许,艾清离开现场 返回其姐夫家,于当晚乘火车去了福建。

  2006年6月23日,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艾清犯故意杀人罪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艾清因泄愤而杀死他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认为证据能证 明被告人艾清杀死被害人小梅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艾清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216060 .39元。

  因证据不足被宣判无罪释放

  此案开庭时,被告人艾清当庭大喊冤枉,并辩称他在公安机关被逼供,其有罪供述是受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诱供作出的 。艾清的辩护人称,拘留后公安机关一直将其留置于刑警大队办公室进行不分昼夜的连续审讯,直至2月15日才将其送看守 机关羁押,所取得被告人的供述不具合法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清犯故意杀人罪成立是建立在被告人的供述基础上,且被告人艾清有罪供述 的取得是由于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非法取证,该证据不具合法性;且被告人供述内容上存在多处疑点,与现 场勘查的情形不能完全吻合。在案发现场的刑事勘查中,案发现场没有系被告人艾友生作案的任何痕迹、物证,没有找到被告 人供述中称实施撞击被害人头部致其死亡的地点。案发现场也没有被告人艾清供述两人撕扯、扭打在路基上造成的痕迹,没有 被害人死亡后被告人供述抓住被害人双肩将被害人尸体由铁路路基翻至护坡的翻滚痕迹,在被害人的衣物表面没有相关反映, 被告人艾清的衣物也没有双方曾撕扯、扭打的痕迹反映。法医学鉴定结论就被害人死亡时间和被告人、被害人会面、接触的时 间不能吻合,被害人的死亡时间、地点无法准确确定。

  由于本案被告人有罪供述的最初取得程序违法,间接证据之间不能形成证据锁链,本案的证据不具备排他性和唯一性 。

  法庭宣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清犯故意杀人罪,由于直接证据欠缺,且现有的间接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 锁链,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一审宣判后,只有死者家属以此案中的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在法定时效内已单独提出上诉 ,此案刑事部分已依法生效。

  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位资深法官说,目前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艾清有罪,真正的杀人凶手是谁,还有待公安机关进一 步的侦查。文/周迎飚、记者黄浦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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