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未公布不得作行政管理依据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1日13:51 江南都市报 | |||||||||
南昌明年起公民有权查阅政府发布的文件不提供者将被通报批评 本报讯 记者郭宁、实习生黄蕊报道:昨日,记者从南昌市法制办获悉,该市已经出台《南昌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 备案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公民有权查阅政府已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不提供的将被通报批评,造成不 良后果的,直接主管责任人还将被行政处分。
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从起草就要重视民意。要求起草部门或者机构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当组织起草人员深入调查 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 为了强化征求民意的效果,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性情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退回起草部门或机 构: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或机构未 与其协商的;报送审查的材料没有征求公民等意见以及没有经法制部门进行审查修改等的。 本办法对政务公开也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报)、政府网站、新闻媒 体等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免费查阅已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义务提供本单位已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造成不良后 果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不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免费提供查阅 本单位已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