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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民警受审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1日16:47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陈伟

  案件时间表:

  2005年5月3日傍晚6时许,北京民警李忠义和山西太原刑警刘利民在路上发生口角。刘利民打电话叫人准备教 训李忠义。

  5月3日晚9时许,在山西省冶金厅招待所停车场,几名社会闲散人员受刘利民指使,对李忠义进行殴打,致其重伤 。

  5月4日凌晨,李忠义因伤势过重死亡。

  5月6日,案件告破,刘利民等人归案。

  2006年4月26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太原警察刘利民被判死缓;持木板猛击被害人头部的被告周传全 被判死刑;其他7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至15年不等;刘利民等9名被告共同赔偿被害人共计59.21万余元。

  刘利民等9名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在10天的上诉期内均提出了上诉。

  2006年11月15日上午8点半,倍受舆论和社会广泛关注的太原警察伤害致死北京警察一案,在案发一年半以 后,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公开二审,包括原太原刑警刘利民在内的9名被告人出庭受审。

  担任审判长的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庭审判员李春卿,代理审判员高成真、董晓华任审判员,山西省人民检 察院三位检察官出庭参加诉讼,受害人李忠义的姐姐、妻子、女儿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刘利民、周传全、安胜利三上 诉人的律师参加了诉讼。

  9名被告分别是:刘利民、周传全、张吉、安胜利、赵云刚、郑惠忠、朱燕军、郅慧成、汪涛。

  刘利民:所有行为皆为气

  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对当天的审理做了进一步说明:在这一阶段,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主要对有疑义的部分 。

  审判长:听清楚了吗?

  九上诉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将刘利民留下听审,其他上诉人押出候审。由刘利民陈述上诉理由。

  刘利民的上诉理由是:一审对我投案自首一节有疑义,应当认定;在本案中应当负主要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

  刘的辩护人对刘进行发问,主要是事发当晚发生纠纷时的地点、原因,双方车上的人数,刘给张吉、安胜利打电话的 时间、内容,受害人穿什么衣服,与安、张认识的时间等,接着让刘将自首的情节向法庭陈述。

  刘陈述道:2005年5月30日晚8点左右,因在太原一十字路口与李忠义争吵,后给安、张打电话,他们1小时 内赶来。案发后队里、局里领导听了我讲的事后,将我拉到迎泽分局投案,其他人也是我协助抓的。

  刘的另一辩护人问:除安、张外,其他人你认识吗?

  他说不认识。

  辩护人又让他将纠集来人后的情况向法庭介绍,刘说在唐都那儿正介绍情况,有一辆车过来,正好是那辆。

  公诉人发问:那晚你车上拉的谁?去哪里?

  他答:一个朋友,送她回家。

  问:应该向那个方向?

  答:向东。

  问:为什么向南了?

  答:生气。

  问:为什么打电话给安?

  答:生气。

  公诉人又对他是否追寻过被害人、逃离现场时与谁一块坐车等进行了发问。

  他答:没有,和安、周坐。

  公诉人又问他离开现场时看到安他们打人了吗,让他们打了吗。

  他答:没有。

  问:“那为什么在公安供了?”

  他答:“生气!”

  理由各异,都言自己出手少

  本案的第二上诉人、一审中惟一被判死刑的周传全的上诉理由是:没有拿木板打受害人脑袋,对刑事鉴定结论有疑义 。

  公诉人发问:对一审的供述属实吗?他答:不属实;问:在公安的供述属实吗?他答:应当属实。

  第三被告人张吉的上诉理由是在本案中不是主犯,自始至终未打被害人一下,自己不是纠集他人,而是这些人都是被 刘抓过放了的人。在回答公诉人的提问时,他说,他当时发现被害人系的腰带是公安的,所以告诉了刘,但刘不理,就走了, “我怕打下问题,也先走了”。

  第四被告安胜利的理由是:自己不是纠集者,没动手打人。而在有关证据中则有他打人的证明。

  第五被告赵云刚的理由是:他是被胁迫来的,因刘是他的办案人,“我是取保候审,随叫随到”。张杰叫他时说,如 果你不去,人家收拾你我不管,“所以就来了”。检察官问他:案发时谁先动手?他说没看清,又问他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属实 吗?他答:属实。在回答安的辩护人提问时,他答:以前不认识安,一直到一审时才分清安和郅。

  第六被告郑惠忠的上诉理由是一审量刑过重,自己不起主要作用,只打过一拳。在回答公诉人的提问时,他回答:逃 离时与刘、周、安同坐刘的车,但在离开现场时他在周和安的前面。

  第七被告朱燕军的上诉理由是他不是组织者,只打了两下。在回答公诉人的提问时,他答自己拿小扫帚打了两下,大 扫帚赵拿,别人怎么打看不清,只看见一个高个子胖子第一个过去就打就拉。

  第八被告郅慧成的上诉理由是:被害人不是他摔倒的。

  第九被告汪涛的上诉理由是:一审对他量刑过重。在回答公诉人的提问时,他答:自己只踢了一脚,看到现场一涌而 上,周用木板举过头顶在被害人的头部打了一两下。

  辩论围着理由来

  10点整,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围绕上诉理由进行举证质证。

  在法庭调查的整个过程中,所有诉讼参与人都保持平静。在举证质证过程中,上诉人中只有周举了两份新书证,检察 员提供了五组证据。当第二组刚宣读完毕,周及辩护人就针对被害人头部伤口的技术鉴定提出疑义。为此,太原市公安局刑侦 技术处法医出庭作证,表示鉴定结论以补充鉴定为准。检察官宣读第三组证人证言后,周及辩护人,张、安的辩护人以及郅均 对证言中对自己不利的部分进行了质疑,均认为有相互矛盾之处,对此,公诉人一一作了答复。

  11点30分,法庭辩论开始。三位上诉人刘、周、安的辩护人分别为自己的委托人作了书面辩护。

  刘的辩护人认为,应考虑刘的自首情节。

  周的辩护人认为周应改判。

  安的辩护人认为,法庭应该用确实充分的证据说话。

  其他上诉人除汪外也都围绕上诉理由做了简单的自我辩护。

  公诉人发表了出庭意见。认为刘等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伤害罪,上诉人在辩护的过程中都是避重就轻,轻描淡写,认 罪态度不端正。一审的判决合法正确,不持疑义,并对一年半前发生的一幕作了回顾。针对一审法院未认定刘的自首情节,检 察官认为主要是刘在供述事实时避重就轻,未如实提供情况。对于周在技术上的疑义应按刑事鉴定结论认定。最后,公诉人结 合事实进行了警示教育,尤其对身为人民警察的刘利民与这些大部分有前科有劣迹的人串通一气进行了批评教育。

  在公诉人发表意见后,一直未发言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和被害人的家属宣读了书面上诉意见。主要意见是一审 对刘等尤其是刘的判决偏轻,二审法院应从重改判。被害人的家属在发言时情绪激动,以致审判长当庭提醒。

  之后,刘利民的辩护人对刑法中关于自首一条进行了宣读,认为对刘的自首情节应予以认定。安胜利的辩护人要求重 新鉴定有关证据。其他上诉人也都一一做了辩论,主要论点是一审量刑重。检察官针对这些又作了辩论。在整个法庭辩论过程 中,控辩双方都认真对待,反复论证,情绪高涨。上诉人周传全甚至有几次激动行为。

  最后陈述:均有歉意悔之已晚

  13点20分,法庭辩论结束。审判长按照程序,宣布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征求意见时,被害方不同意, 法庭随即进入上诉人最后陈述程序。

  刘:很后悔,对不起被害人家属。希望法院公正判决。

  周:我自己认罪服法,愿以最大能力去补偿死者损失,但希望法院公正。

  张:事已发生,我认罪,请法院公正裁决。

  安:对我的情节清楚查实,公正宣判,对被害人家属表示歉意。

  赵:公正判决,对不起被害人。

  郑:愿承受惩罚,对不起被害人家属。

  朱:对不起被害人家属。

  郅:对不起被害人(将书面陈述递交法庭)。

  汪:客观上没有打死人的意思,请公正判决。

  庭审长达5个小时,下午1点30分结束。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刘强对二审判决结果预测:民事赔偿应该没有变化,因为我国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一般 不支持精神赔偿。刑事部分能维持原判就不错了,毕竟9名被告人都上诉了,而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诉,形成一边倒的局面。 刘利民的坏警察的形象对法官量刑会有一定影响,但毕竟从法律上说被告人的身份跟案件没有直接关系。判决后,如果刘利民 不死,被害人家属会申请异地执行关押。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12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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