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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领妈妈讼争探视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1日16:47 《法律与生活》杂志

  原告:刘春利

  被告:曾小波

  诉讼请求:离婚后子女探视权

  开庭时间:2006年11月16日9∶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妈妈:

  我以(已)经十岁半了,其实有些事我早知道了,可没勇气说出来。算了,不绕圈了,直说吧!扶(抚)养费,我知 道这对你打jī(击)很大,那也没办法,你欠我多少年的扶(抚)养费你是知道的。你要接我必须先给我7年的扶(抚)养 费,每月500元,每年6000元,7年42000元,我知道这数目很宠(庞)大。你可能会接受不了,如果真接受不了 的话可以给5年的扶(抚)养费,是30000元。如果少于这个数目就不要做白日梦了,更不要打乱我的生活。这件事我本 应该更早知道,更早说的,星期五你不要来了,如果来的话也必须给齐扶(抚)养费,否责(则)连碰都别想碰我。我知道你 会伤心、失望。等我的第二封信吧!

  你可以星期日来看我,姥姥、姥爷也可以来,他们还不zhi(至)于走不了路吧!姥姥、姥爷可不是你的借口了, 你还有什么意见,可以打关(官)司呀!

  祝:身体发烧、万事失望、一帆风顺、半路失踪、笑口常开、笑死活该

  2004年11月9日

  这是本案原被告的女儿写给原告的一封信,当原告在庭审中声泪俱下地读完这封信时,旁听的记者们目瞪口呆,谁都 不敢相信,10岁半的小女孩会送给亲生妈妈这样的“祝福”。

  原告刘春利系某公司白领,1999年与被告曾小波协议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因原告几次探望女儿被被告阻止, 遂将其告上法庭。

  2006年11月16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告:女儿不想见她

  审判长:(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春利诉被告曾小 波离婚后子女探视权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刘春利、被告曾小波出庭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由本院法 官陈秀清任审判长依法独任审理,书记员周惠兰担任法庭记录。

  随后,法官询问了原被告双方是否申请回避,并交代了诉讼权利和义务。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 张的,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原告:我与被告离婚协议中写明,“女方有随时看孩子的权利”,但自离婚后,被告并未如实履行协议,再三剥夺了 我的法定探视权利。我自1999年7月5日与被告离婚至现在,被告以各种“如果女儿经常与我见面不利于其教育”的非正 当理由,想方设法阻挡母女相见。不许打电话、不能通信、不让见面,甚至恐吓女儿,还在女儿面前诋毁我,以达到女儿与我 疏远的目的。

  我只能在周日女儿返校时,躲在教室外面等她被送来,在被告走远之后,我匆匆跟她说几句话,每次只有短短几分钟 相见,在女儿的心里,母女相见竟然像做贼。当我去被告家里看望女儿时,也被他无理地挡在门外,尤其是每逢过年过节,女 儿更是没有半点音讯。

  原告提出4项诉讼请求:第一,每月享有4次探视女儿的权利,并且探视期间纯属母女的私人空间;第二,因女儿目 前就读寄宿学校,要求每个月最后一个周五由原告接走,与原告同住两天;第三,每年的“五一”和“十一”长假由原告为孩 子安排;第四,每年寒暑假有两周时间与原告同住。

  审判长:就原告陈述的事实和诉讼请求,请被告简要陈述一下你的答辩意见。

  被告:我觉得她说的不符合事实,诉讼请求我也答应不了。她说剥夺了她的法定探视权利是不对的,今年“五一”女 儿就是在她那里过的,今年暑假在她那里呆了两周。她说的恐吓女儿和诋毁她都不属实。女儿以前愿意去我都让她去,我还送 过她。今年“十一”原告要去接孩子,因为孩子要参加运动会,不愿意跟她去,当时老师问孩子“你愿意跟谁走”,她愿意跟 我走。我并没有剥夺原告的权利。女儿上初中后亲自跟我说她不愿意跟原告去。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合理。我是孩子的监护 人,我同意她探视,但是减少探视时间。

  据原告说,她与被告是1993年结婚的,1994年3月便有了女儿。1999年7月,两人协议离婚,女儿归被 告抚养,她每月负担500元的抚养费。离婚的时候女儿5岁,从女儿上小学起,原告两周看望女儿一次。原告之所以起诉被 告,是因为女儿上初中以后,被告提出要减少探视次数。

  原告:女儿被迫写下绝情信

  审判长:原告,有什么证据向法庭提交?

  原告向法庭出示了为女儿购买的保险的保单及保险费票据、抚养费收据、学费发票,还有两封女儿在2004年11 月份给她写的信,本文开头引用的为其中一封。读着女儿写给自己的信,原告已经泣不成声。庭后,本刊记者查看信件原文时 发现,信中有多处删改和错别字,还有很多字是用拼音写的。

  妈妈:

  你看了我的第一封信,伤心、难过于(与)我无关!我可以tǎn(坦)白告诉你,我不认你这个妈妈。

  我还想反过来问你,在我最小而最需要你的时候,你去哪儿了?小时候,我生病了,是爸爸一个人带着我去医院,你 在家里睡觉,这就是你做母亲应该做的吗?这是姥姥教你这样做母亲的吗?

  抚养费是你和爸爸的事,难道我就不能管了吗?我还想问你,你哪年给过抚养费!有证据吗?拿来看看呀!

  虽说你们离婚是我5岁那年,可你让我2岁就失去了母爱,因为你根本不爱我,反过来我根本不可能爱你,你让我无 法去爱你,无法接受你的所作所为。

  对!是你生的我,那又怎么样!光生不要又算是什么母亲,可以说,你根本不够格做母亲。我妈妈——现在的妈妈( 指继母,记者注),她对我很好,因为她会给我讲清真理,而不像你,教我怎样学坏,我要做一个健康的孩子,一个成长中最 健康的孩子。

  你别以为我不懂法虑(律)。一班(般)家庭离婚都是女孩跟妈,男孩跟爸的。而我为什么跟爸你自己心里有数。

  你现在心里怎么想我都知道,我小时候你不要我,是怕你jia(嫁)不出去,现在你都36了还没jia(嫁)出 去,你又怕老了没有靠山,又来不停地讨好我,我不吃这一套。

  我知道我比别人多了一份爱,但我不需要你这份ang(肮)脏的爱。我需要爸爸妈妈——现在的,这两份洁白而又 纯洁的爱。

  下次来看我时,把所有保险的正(证)明和所有这本那本都拿来让我看看,还有你给我买的所有东西的小票也都拿来 ,让我算算,到底有多少钱。

  你现在可以不上那些保险了,我和爸爸都不需要。

  下次来时把我的户口本拿来,我想把户口yi(移)到石景山。

  我还想知道你是哪一种妈妈,请你告诉我。

  我想让你完全消失在我的生活中。

  2004年11月13日

  原告:(擦了擦眼泪,稍稍稳定了一下情绪)从女儿给我写的这两封充满敌意的信来看,我认为这不应该是一个小孩 子的话。无论是什么理由,我是她的母亲,我要让她跟妈妈有充足的时间沟通,我申请至少一个月有两天跟孩子单独相处的机 会。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除了孩子的信,其他东西都没有任何意义,保险是储蓄式保险,跟抚养费没有关系,她从来没主动给过抚养费 ,她认为给孩子买东西、看病的费用都属于抚养费,我觉得这不合程序。现在她还欠着抚养费,可能是我现在的妻子和我提此 事时被女儿听到了,给她写的信。从这两封就可以看出来,孩子对谁感情最深。

  被告并没有提交证据,他坚持认为女儿由他抚养,原告就应该把抚养费给他,由他合理支配。原告坚持自己的四项诉 讼请求。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我一直强调孩子不应该被牵扯到大人的事情里来,我从来没有放弃过对孩子的关心和爱护,我也希望跟她在一 起多沟通。无论被告有什么理由和条件,我作为孩子的亲生母亲我要求看孩子,和孩子沟通。虽然她继母对她很好,但是血缘 关系还是存在的。

  审判长:被告,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被告:不论是亲生母亲还是继母,谁对孩子有利就应该由谁抚养,她的亲生母亲对孩子的教育不利,我不希望家庭的 事情对孩子人生造成影响,我希望对她有相对稳定健康的生活环境,我不希望她的亲生母亲对她有过多的打扰。

  原告辩称,亲生母亲和继母的关爱是不一样的,女儿需要亲生母亲的爱和关怀,她应该拥有这份快乐。她认为大人不 能把自己的意念强加给孩子。被告称自己并不反对原告与孩子见面,但是像原告提出的这么多时间,他觉得对孩子生活有影响 。

  原告:我认为孩子应该跟亲生妈妈在一起,现在孩子住校,很容易跟家人疏远。你不能用长时间不能见面来阻断这种 骨肉联系。我作为孩子的亲生妈妈,我希望跟孩子有单独相处的时间。

  被告:孩子在两个生活环境里受影响也是不一样的。孩子的班主任就说只要孩子去了她那儿,回来后表现就很差。让 她和孩子见面,对孩子影响很不好。孩子也反复跟我说她不愿意去。

  法官:执行是个难题

  原被告陈述了最后意见后,法官宣布休庭5分钟。继续开庭后,法官试着为原被告调解,双方都表示同意。原告提出 一个月接女儿到家居住两次,被告同意探视两次,但不同意接走,可以让原告去学校看望。原告认为学校有时间限制,不利于 交流。双方不再让步,调解失败。

  审判长: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本庭不再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宣判如下:原告刘春利每月 探望女儿两次。诉讼费五十元,由被告曾小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双方对判决有异议,可以在十五日内上 诉,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结束后,各家媒体记者不约而同地问了此案的主审法官陈秀清一个问题:为什么判决只判原告每月探望女儿两次 ,而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地点?

  陈法官解释说,这种感情纠纷,不利于用法律强制规定。此案如果强制判决周六接走孩子,偏偏有个周六孩子有事, 不能到母亲那里,那么母亲再想其他时间见女儿,被告会以“判决规定时间以外”来阻止她。换句话说,判决好写,执行难行 。

  陈说,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有三难:一是探视时间确定难。法律规定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探视时间的确定标准,但具体 是什么时候、多长时间的探视才有利于孩子成长?可探视到孩子的什么年龄段?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二是探视地点确定难。 在什么地方探视小孩为合适?是带出去还是在有抚育权一方的住所?三是在探望性探望(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在一定 的时间到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家中探望子女)和逗留性探望(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一定时间)两种探望 方式选择上,主要靠夫妻双方协议解决,法院不宜强行判决探望权方有留宿子女的权利。

  庭下交锋

  原告刘春利系某公司商务拓展经理,被告曾小波也拥有自己的公司,这对昔日夫妻在法庭上的言词并不激烈。可能是 媒体架起的摄像机挡住两人的视线,长达一个小时的庭审,原被告双方竟然没有抬头看对方。即使在原告将证据交给被告核实 时,也只是轻轻地放在被告席的桌边,而被告也表现得十分冷漠。

  庭审过程中,刘春利说起女儿,几次抽泣着回答法官的问话。庭审后,当记者们再次提起女儿写给她的信时,她仍然 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

  “我知道写那两封信不是孩子的本意,肯定是受她继母的唆使,2004年,孩子才10岁。”刘春利说,最初看到 信的内容时,她很生气,“可是细想这不是孩子错,我又很难过,10岁的孩子不该受这样的压力,她在被别人逼着拿棍子打 自己喜爱的人”。再次见到女儿,刘春利对信的事只字未提,“见到我,她表现得非常好,我不愿意再提,也不敢提”。

  曾小波也是第一次见到女儿的这两封信。“没有人指使她去写这封信,可能是我和她继母谈及抚养费时被她听到了, 才写了这两封信。”他说,刚刚看完那两封信,他有些担心,怕孩子会受到刘春利的虐待。他表示现在的妻子对女儿很好,女 儿有什么心里话都和继母说。

  被问及“离婚时,为什么孩子跟了父亲”,两人的回答也不一致。曾小波说是刘春利主动放弃了孩子的抚养权,他认 为刘春利是工作型的女人而不是生活型的,每次女儿从刘春利处回来,都会变得很邋遢,“衣服很脏,洗澡时能搓下好多泥, 她根本不会照顾孩子”。

  刘春利却说离婚时她也曾提出要抚养孩子,可是客观条件不允许。“首先,我俩的房子归他了,我搬回父母家住。其 次,当时我没有稳定的工作,一个月只有1000多元的收入,而他当时的收入是5000多元。第三,我是独生女儿,父母 身体不好,患有高血压、心脏病,需要我来照顾。再有,我知道他也特别喜欢孩子,知道孩子在他那里不会受委屈。这样我才 放弃了抚养权。”

  电视台的记者提出想去学校看看孩子,被曾小波拒绝了,他不希望此事影响女儿的学习和生活。而提及女儿的学习生 涯,刘春利的声音哽咽了:“从3岁起就上寄宿幼儿园,到了小学、中学仍然读寄宿学校,我觉得孩子太可怜了。”

  见曾小波离开法庭,刘春利找到陈秀清法官。“我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虽然她争取到每月两次看望女儿的权利, 但她仍然担心机会落空:“我现在有经济能力来养孩子了。”陈法官解释说,现在孩子已经12岁了,已经有了自己的判断能 力,如果刘起诉变更抚养权,法官在审理时,也要考虑孩子的意愿。

  “我不想再让孩子做选择,因为我曾让她选择过,我伤害了她。”刘春利说那是她最后悔的一件事:“今年国庆节前 ,我去学校接孩子,正好遇到曾小波也去了学校。我让孩子自己选择是跟爸爸还是跟妈妈,孩子选择了爸爸。我能理解,因为 她还要和爸爸一起生活,她是迫于压力做出的选择。其实孩子和我俩的感情都很好,这个选择让她左右为难。”

  “我常偷偷地跑到学校去看孩子,虽然那也叫看了,但是我需要的是和孩子一起生活!”刘春利决定一争到底。本刊 记者(杜智娜)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12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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