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设计了救济制度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1日16:5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2月11日电 (记者 张泽远) 全国政务公开理论调研成果显示,正在研究制订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设计了救济制度,引入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机制,确保政府机关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11日表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赋予公民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同时,针对公民对政府机关不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
据交通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调研发现,目前由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写的《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文件汇编》收录了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信息公开规定28个,其中6个省级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相对人认为政府机关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具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起诉权力。 “毫无疑问,为了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设立救济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政策规划组组长秦海分析说,进一步设计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救济制度,应强调行政系统内部救济为主,司法救济为辅。他说,过度依赖行政诉讼,会增加法院负担,可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更大发挥监察部门作用,把向监察部门申诉和向上级行政机关复议作为主要的救济机制。 其次在制度设计中,宜引入专门规定,以应对诉讼程序。秦海说,我国现行的诉讼机制要求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这样的机制很难适用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审理,因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等不公开信息的信息,不能进行公开审理,国外对此普遍采用不公开审理的模式,允许法官对案件进行不公开审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