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市政被判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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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00:40 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 |||||||||
本报讯本报11月14日、15日曾连续报道了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一根电线杆引发的人命官司。12月11日,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淮南市供电公司和淮南市市政管理处分别承担15%的责任,各赔偿原告27828.15元。 2005年10月25日零时35分,原告姚某、陈某之子姚多东酒后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当行至人民路龙湖电影院北50米处时,撞到路上一电线杆,因受重伤抢救无效于10月26
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姚多东无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负全部责任。另经查明,该电线杆属淮南市供电公司所有,电线杆竖立于人民路机动车道上。原告姚某、陈某于是以“城市道路应当符合安全通行条件,供电公司作为电线杆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市政管理处作为路面的管理人”为由,状告两单位要求对其子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任毅本报记者 张安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