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妊娠应由政府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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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00:42 东南快报 | |||||||||
日前,河南颁布第一部有关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专门性地方法规。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性别选择性流产、引产将在河南省被禁止。确定胎儿性别鉴定须到指定医院。如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将被处2000元罚款。明年起,将全面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对于“准父母”来说,如果怀疑胎儿患有疾病,必须到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明年起,河南将全面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凡是违反条例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和器械;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不足1万元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构吊销执业证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