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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起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00:44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 据新华社电 正在积极起草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在保守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向公众公开其在管理过程中所掌握的各种信息的行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念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但是与之相对的保密制度的理念是“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特例”。政务公开从程序和观念以及制度上处理
好保密和公开的关系,通过完善保密制度,明确公开义务,在保证国家秘密得到有效恪守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政府信息公开将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国家有关部门在研究和制定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时,已经对保护个人信息和政务信息公开的关系做出了安排。条例的例外条款规定,凡涉及个人的信息,原则上不公开,只有特定条件下,如果个人同意,公开后获得的公共利益大于受保护的个人利益,或紧急情况下为救助他人生命财产等,才允许公开个人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赋予公民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同时,针对公民对政府机关不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引入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行政救济制度。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按照正在制订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对政府机关的信息公开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张泽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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