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起草 保障公民知情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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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01:56 燕赵都市报 | |||||||||
据新华社电 全国政务公开理论调研成果显示,正在积极起草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在保守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有效保护个人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向公众公开其在管理过程中所掌握的各种信息的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念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但是与之相对的保密制度的理念是“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特例”。这位负责人表示,过去重点强调的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政策规划组组长秦海在最近举办的政务公开理论研讨会上表示,国家有关部门在研究和制定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时,已经对保护个人信息和政务信息公开的关系做出了安排。他说,条例的例外条款规定,凡涉及个人的信息,原则上不公开,只有特定条件下,如果个人同意,公开后获得的公共利益大于受保护的个人利益,或紧急情况下为救助他人生命财产等,才允许公开个人信息。这样的安排充分考虑了对个人信息权的尊重。 秦海介绍说,正在起草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于确定为商业秘密的信息,首先应当给予公开豁免。“但这也不是绝对的,”秦海说,政府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是否公开进行裁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