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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又讨回万余赔偿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02:11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莒南12月11日讯一男子打工受伤,与厂家就赔偿达成协议后,发觉伤势加重,想要求厂家重新赔偿,厂家却以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不答应。今天,莒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原赔偿协议显失公平,法院变更了原赔偿协议,判决厂家再赔偿该男子张某11000元。

  今年28岁的张某是莒南县坪上镇青年农民。2006年7月,张某到本村附近的一花生加
工厂打工。9月5日上午,张某的左手不慎被机器轧伤,加工厂的老板杨某将其送医院住院治疗,并承担了所花费用。出院后,双方达成协议,张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由杨某承担,杨某再一次性赔偿张某2500元,就与杨某无关了。

  张某收了杨某2500元的赔偿金后,越想越觉得这样不公平,便要求重新解决,被杨某一口拒绝。后来由于伤势加重,张某作了法医鉴定,其伤情构成重伤,属六级伤残。张某又要求杨某增加赔偿金,杨某以赔偿协议已达成,并已按协议履行,拒绝再赔偿。张某无奈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杨某赔偿其各种费用3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杨某的加工厂打工受伤致残,杨某应当为张某赔偿伤后的各种费用。虽然双方就赔偿已达成协议,但该协议显失公平。张某事后反悔,要求对原赔偿协议变更的诉讼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要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的规定。


胡志英 邹旭 王兴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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