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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条例严禁选择性流产引产 终止妊娠需政府证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02:23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 据《郑州晚报》报道,《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性别选择性流产、引产将在该省被禁止,确需终止妊娠者应由政府出具证明。

  确需胎儿性别鉴定到指定医院:“准父母”如怀疑胎儿患有疾病,须到指定医院经专家集体审核。从明年起,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将由河南省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向社会公布,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鉴定性别须经专家集体审核:实施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应由实施机构3名以上的专家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过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确需终止妊娠应由政府出证明: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年满20周岁、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证明,该证明将免费出具。

  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最高罚2万: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最高罚款1万:对于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妇女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将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如国家工作人员有以上行为的,将给予行政处罚。

  终止妊娠药品不能零售:明年起,将全面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可吊销执业证书:凡是违反条例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和器械。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构吊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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