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终止妊娠须政府开证明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02:25 北京晨报 | |||||||||
终止妊娠药品不得零售 非法胎儿鉴定最高罚1万 明年起实施 晨报河南专讯 前日,记者获悉,《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性别选择性流产、引产将在河南省被禁止。据悉,该《条例》也是河南省第一部有关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专门性地方法规。
对于准父母来说,如果怀疑胎儿患有疾病,必须到指定医院,并经过专家集体审核。按照新规定,从明年起,实施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将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实施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应当由实施机构3名以上的专家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过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年满20周岁、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证明,该证明将是免费出具的。但是,对于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将给予批评教育,并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罚款。 根据《条例》,对于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将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如果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明年起,将全面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另外,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在销售时应当核查购药者的资格证明,并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 《郑州晚报》供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