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行政不作为不能以罚为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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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03:27 京华时报 | |||||||||
如果行政执法部门在一年中没有实施过一起行政处罚,那就可视为存在行政不作为。北京市法制办近日调查发现,存在这种问题的该市市属单位有教委、科委等21个。(详见本报12月5日A05版) 应该说,如果按照“无利不作为,有利乱作为”的规则来衡量,一年中没有实施过一起行政处罚,乃至3年未实施行政处罚,给他一个“行政不作为”的罪名,被冤枉的可能性
但是,以“一年中没有实施过一起行政处罚”为标准来界定行政不作为,实在是太粗糙了,不仅会挂一漏万,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间接肯定了“以罚为本”的行政执法怪象,容易给公众造成“执法”等于“处罚”的误解。 按照一般的区分,行政不作为可分为“消极不作为”与“积极不作为”。行政主体的“为”与“不为”,存在着实体与程序之分。“消极不作为”指程序上消极的“不为”,程序上的“不为”又导致了实体处理上的“不为”;“积极不作为”指程序上积极的“为”,已履行立案、调查等一系列行政程序,但却作出了否定性“不为”的实体处理。至少在理论意义上,“一年中没有实施过一起行政处罚”既有可能是“消极不作为”,又有可能是“积极不作为”,而只有“消极不作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行政不作为,“积极不作为”实际也是一种行政作为。 “执法”不等于“处罚”,行政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某种程度上,“积极不作为”意义上的“一年未实施过一起行政处罚”,正是行政处罚的追求目标之一。既然不处罚也能有作为,也能把事情处理得很好,当然最好不罚。 行政执法的原则应该是:能不处罚的尽量不处罚。如果一年中没有实施过一起行政处罚,就视为存在行政不作为,等于是在鼓励乃至强迫执法部门“能罚的固然罚,即使不能罚,也至少要保证一年罚一起”。在这样的暗示下,执法部门为了保证“作为”,必然会相对放纵“乱作为”。这样一来,负面效应更大。 归根结底,执法部门是否作为,以及是否乱作为,公众最有切身感知。因此,界定“行政不作为”不能“以罚为本”,而是应该“以民为本”。 摘编自《中国青年报》12月9日 文/舒圣祥 记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