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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终止妊娠须政府开证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03:27 京华时报

  据《郑州晚报》报道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怀孕14周以上妇女需终止妊娠,应当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证明。

  按照新规定,明年起,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将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
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根据规定,实施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应当由实施机构3名以上的专家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过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年满20周岁、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证明,该证明将是免费出具的。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罚款。

  根据条例,对于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将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明年起,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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