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终止妊娠要政府出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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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04:18 东方早报 | |||||||||
早报讯 记者日前获悉,《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性别选择性流产、引产将在河南省被禁止。据悉,该《条例》也是河南省第一部有关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专门性地方法规。对于“准父母”来说,如果怀疑胎儿患有疾病,必须到指定医院,并经过3名以上专家集体审核。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年满20周岁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证明,该证明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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