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警车需着制式警服警车非公务不得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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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04:24 东方早报 | |||||||||
公安部昨日发布了修订后的《警车管理规定》。按照公安部部长周永近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9号》,新的《警车管理规定》除明确了警车必须由警察驾驶、并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外,还强调警车除执行公检法司机关五类规定任务外,不得挪作他用。 《警车管理规定》规定,警车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外观制式。
警车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专用的图形、车徽、编号、汉字“警察”和部门的汉字简称以及英文“PO-LICE”等要素构成。各要素的形质、颜色等应当符合警车外观制式涂装规范和涂装用定色漆等行业标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部门汉字简称分别为“公安”、“国安”、“司法”和“法院”、“检察”。 《警车管理规定》要求,警车应安装固定式警用标志灯具、警用警报器、警车号牌,并详细规定了标准和使用条件。 按照《警车管理规定》,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驾驶,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驾驶摩托车应当戴制式警用安全头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实习期内的人民警察不得驾驶警车。人民警察驾驶警车到异地执行职务的,应当遵守有关办案协作的规定。 早报记者 殷玉生 订阅东方早报请登陆东方早报网站或拨打 962288 或 8008208696;优惠多多、实惠多多、资讯多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