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妊娠须有政府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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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04:42 半岛都市报 | |||||||||
本报讯据《郑州晚报》报道,12月10日,记者获悉,《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性别选择性流产和引产将被禁止。 对于“准父母”来说,如果怀疑胎儿患有疾病,必须到指定医院,并经过专家集体审核。根据规定,实施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应当由实施机构3名以上的专家集体审核,经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年满20周岁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证明,该证明将是免费出具的。但是,对于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将给予批评教育,并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罚款。 条例规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条例,对于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将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按照规定,凡是违反条例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和器械;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不足1万元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构吊销执业证书。(裴蕾)编辑:解西伟相关新闻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