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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积极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知情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05:14 三秦都市报

  据新华社电 最近记者了解到,全国政务公开理论调研成果显示,正在积极起草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以法律的形式,实现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创新、建设效能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将有效保护个人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向公众公开其在管理过程中所掌握的各种信息的行为。如何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保护个人信息是《条例》起草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政策规划组组长秦海表示,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时,已对保护个人信息和政务信息公开的关系作出了安排。他说,条例的例外条款规定,凡涉及个人的信息,原则上不公开,只有特定条件下,如果个人同意,公开后获得的公共利益大于受保护的个人利益,或紧急情况下为救助他人生命财产等,才允许公开个人信息。这样的安排充分考虑了对个人信息权的尊重。

  《条例》引入了行政救济制度

  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11日表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针对公民对政府机关不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引入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行政救济制度。据介绍,当事人对政府机关的信息公开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保障公民知情权

  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11日表示,行政权力透明运行,以便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念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但是与之相对的保密制度的理念是:“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特例。”这位负责人表示,进入新世纪后,党中央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在保证国家秘密得到有效恪守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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