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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49%股份的把控股的告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05:21 北方晨报

  这位股东向享有公司51%股份的大股东讨要知情权,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本报讯 丁吟 记者常琳报道 两位曾经生意上的合伙人,因为其中一位股东认为公司没有按期公布经营状况,自己对公司重大事项没能及时了解,遂将自己所在的公司和控股股东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自己享有的知情权。

  近日,鞍山市某鞋革有限公司股东李某状告公司股东齐某知情权纠纷一案在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以撤诉方式结案。李某当场以33万元现金转让自己的股份。

  齐某和李某是生意上的合伙人。1998年11月,齐某和李某双方各出资组建鞍山某鞋革有限公司。其中李某享有49%股份,齐某享有公司51%股份,由齐某担任公司控股股东即法定代表人。

  李某起诉认为,公司运行8年期间,自己对公司的经营和投资方案、业务状况以及增加注册资本、改变注册资本结构均不知情,对公司情况也一无所知。为此,李某要求确认自己享有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并且要求公司向其公布公司财务报告、财务账册。被告齐某认为,实际情况并不像李某所述那样。双方在此事上出现分歧争议。

  股东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依法得到保护。铁东法院工作人员在庭前对双方做了大量细致的调解工作。俩股东最终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即李某将自己在公司的49%股份合计33万元一次性全部转让给第三方。达成协议当天,齐某便提现金33万元一并在法院当场给付李某。事后,李某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我从来没见过那么多的现金,一厚摞一厚摞的。”法院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描述当时的场景,当天接近中午,齐某提了一个黑塑料袋赶到法院,塑料袋里三层外三层地装着三十多摞现金。工作人员用验钞机足足清点了一个中午才将33万元清点完毕。这两位曾经生意上的合伙人在交接完现金和手续后和平“分手”。

  据了解,铁东法院是省内首家在庭前进入速裁和调解程序的基层法院。开庭前法院工作人员经过调解,当事人和解和撤诉后,诉讼便终止。这样可以避免牵扯当事人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减少矛盾激化,同时也缓解了法官审理案件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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