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堕胎必须政府开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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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06:10 都市快报 | |||||||||
据郑州晚报 河南出台第一部有关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专门性地方法规——《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这部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的条例规定,禁止性别选择性流产、引产。
性别鉴定到指定医院 专家集体审核 按照条例,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实施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应当由实施机构3名以上的专家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口和计生行政部门。 确需终止妊娠应当由政府证明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年满20周岁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生机构出具的证明,证明免费出具。 对于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将给予批评教育,并由县级人口和计生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罚款。 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最高罚款1万 根据条例,对于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者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将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给予行政处罚。 终止妊娠药品不能零售 明年起,将全面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另外,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 按照规定,凡是违反条例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和器械;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不足1万元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构吊销执业证书。 相关报道 出生人口性别比 河南达118.64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河南省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1990年“四普”时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5,到2000年“五普”时,则达到118.64,成为全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比较高的五个省份之一。 出生性别比是指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出生的男婴总数与女婴总数的比值。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和国家的出生性别比相对稳定,约在102~107之间。 目前,我国出生性别比偏高,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1995、2000、2005年分别高达115.6、116.9、118.58,严重偏离正常值域。 “五普”数据显示,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地区由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扩展,重度偏高(超过117)的省份增加到14个,个别省份甚至超过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