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是网络音乐经营活动主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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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06:51 中国新闻网 | |||||||||
四、建立国家网络文化创新体系 自主创新能力是国家综合国力的决定性因素,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也是我国网络文化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战略基点。我国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壮大必须依靠网络文化企业来实现。为激发社会兴办网络文化的积极性,文化部对国内提供网络文化服务的企业取消了所有制、行业、地区、部门等各种壁垒,积极鼓励国内企业开发具有先进技术水
从我国现有音乐企业大多是中小企业为主的现状出发,大力支持中小音乐企业的发展,特别是扶持一批创新能力强、经营信誉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音乐企业。积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府积极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的国家网络文化创新体系,努力把我国的音乐资源和市场优势转化为企业竞争优势和产业优势。 五、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是网络音乐经营活动的主体 网络音乐产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它既是传统音乐产业的延伸,更是日益兴亡发达的网络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音乐的管理政策是在我国网络文化整体管理制度的大框架下拟定。当前,我国网络文化产业的基本管理制度有两个,一是对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制度,二是对进口网络文化产品的内容审查制度,这两项制度均是由《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和文化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的。 《意见》重申,从事网络音乐经营活动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必须由文化部批准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其中包括网络音乐的进口活动。必须指出的是,文化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业务范围应当是网络音像产品经营,如果《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包括该项内容,如许可从事的是网络游戏经营活动,那就是属于超范围经营了。《意见》禁止设立外商投资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 六、明确网络音乐产品内容审查程序和要求 按照国家《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的规定,文化部负责在使用环节对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进行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口、传播和流通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境外网络音乐产品。凡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的网络音乐产品,一律不得在国内运营和传播。对擅自传播进口网络音乐产品的,由文化部门依法查处,并提请通信管理部门对相关网站依法予以处理。 《意见》要求,已经在国内传播而且至今仍在传播和运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应当在2007年3月1日以前,由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报送文化部补办内容审查手续,补办期间进口单位可以对其网络音乐产品统一办理补办手续。逾期未报审的,按照擅自传播进口网络音乐产品依法查处。未依法正式出版发行的国产音像产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于2007年3月1日以前报送文化部备案,取得备案文号,方可运营。 《意见》的两个附件对网络音乐产品内容审查程序及申报材料进行了具体说明。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文化部同时负责对进口音像制品和进口网络音乐产品的内容审查,审查标准也是统一的,对已经文化部内容审查(含正式出版发行)的进口音像制品需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文化部将以简化程序办理。 《意见》附件还规定,进口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网络音乐产品参照外国网络音乐产品办理相关手续。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拥有著作权的网络音乐产品参照外国网络音乐产品办理相关手续。内地与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资、合作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独资企业拥有著作权的网络音乐产品参照外国网络音乐产品办理相关手续。 七、加大执法力度、保护知识产权。 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环境是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意见》将打击非法经营,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文化部和各地方文化市场管理和文化执法部门的工作重点和发展网络音乐的重要举措。《意见》规定,对未经文化部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音乐等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的,要依法取缔。传播含有违法违规内容的,应依照《规定》第二十四条予以处罚。 《意见》要求要整合执法资源、增强协作意识,提高办案效率,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协查制度。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打击侵权盗版音乐的违法行为。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音乐作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据《刑法》予以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