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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部分临时工养老险可补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07:15 重庆商报

  本报讯(记者 童江华)对于1986年10月1日前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来说,有一条好消息:他们的工龄如何计算、养老保险如何缴纳有了说法。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临时工工龄计算和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他们的工龄计算和养老保险费缴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哪些临时工可连续计算工龄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释说,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招
用的临时工,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连续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固定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据了解,合同工和固定工的养老保险实行分开计算缴纳。据介绍,,符合规定的临时工经批准招收为本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1986年10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为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日以后则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被招收为本企业固定工的,其1993年3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为缴费年限,1993年3月1日以后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通知规定,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当按照职工当时的工资收入核定其相应年度的缴费基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称,补缴1993年3月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6%补缴,职工个人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补缴;补缴1993年3月1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本人相应年度缴费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的规定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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