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校车将挂统一标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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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07:45 南海网-海南日报 | |||||||||
本报海口12月11日讯 (记者文刚通讯员刘小平)记者今天从省交警总队获悉,从12月15日起,我省将统一发放校车专用标志和校车标识牌,未使用统一标识的校车严禁接送学生。 为了吸取黑龙江省双城市“11·2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惨痛教训,进一步规范我省校车的安全管理,切实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省公安厅和教育厅近日联合发文,从12月15日起,制定统一的校车专用标志和校车标识牌,在全省范围发放。
校车专用标志和校车标识牌将采取统一式样。其中,校车专用标志长宽均为10厘米,正面为红底白字,背面为白底,张贴在车辆前挡风车窗右上角;校车标识牌长44厘米,宽14厘米,白底红边框,悬挂在校车前后机动车号牌正上方。校车专用标志和校车标识牌属于专车专用,不得转借、挪用。遇变更用途或灭失、报废等情况,要到核发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予交还。 据了解,我省将建立校车户籍制度,为校车建立完善的档案,将对辖区所有集中接送学生的车辆及驾驶人逐一排查、逐一核对、逐一登记、逐一检验。 符合发放统一校车标志和校车标识牌的车辆,必须是属于接送学生的车辆,并符合安全技术检验标准。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存在严重隐患车辆、报废车和无经营资质的客车、假牌及套牌车辆一律不允许当作校车使用,一律不能发放相关标志和标识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