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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黄人员家属欲告深圳警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07:55 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本报综合消息 11月29日,深圳福田警方对百名涉黄人员进行公开处理,引起巨大争议。12月10日,上海律师姚建国告诉记者,在他就此事发表致全国人大的公开信后,有一位当事人的家属联系过他,称有意起诉深圳警方。姚建国表示:“如果当事人或其家属有意对深圳福田警方提起诉讼,我愿意帮助他们维权。”

  自从12月1日,姚建国在网上发帖《就深圳警方将妓女嫖客游街示众事件给全国人大
的一封公开信》后,这位曾经在去年因代理上海长江医院“孕妇不孕”事件而闻名的律师,再次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

  姚建国认为,深圳警方的这一做法“会造成恶劣的国际影响”,并且“活动本身是违法的”。

  在公开信中,姚律师写道:“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员,警方虽然有权对其进行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法律同时也规定了被处罚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来推翻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另一方面,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行为人构成了犯罪,在侦查终结以后,应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而无论是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还是在检察机关的审查阶段,这些人都只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不能称其为罪犯。只有通过法院的审理之后才能作出判决,最后确定这些人是否构成了犯罪,应该处以什么样的处罚。福田警方将未经审查、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公开处理,显然违背了法律程序,属于法外施刑。”

  “其次,这种名为公开处理实为示众的做法侵犯了有关人员的人格尊严……示众是一种很古老的方式……特点就是企图通过羞辱人格的方式达到杀鸡儆猴的目的。随着人类文明和法治的进步,这种野蛮的带有强烈的复仇主义色彩的惩罚方式早已被现代社会抛弃。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公安部就强调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能游街示众,不能挂牌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二、三款分别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需要强调的是,即便是违法犯罪人,法律也没有剥夺他们的人格尊严,同样也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示众不能起到惩罚和震慑违法犯罪的目的。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示众除了起到羞辱当事人的作用外并无任何积极的效果,反而更容易激起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对抗情绪,要么使当事人陷于绝望而自暴自弃,要么使当事人羞辱难当而蓄意报复社会。(据中国青年报)

  警方:公开处理合法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王政委说,对涉黄违法犯罪活动采取的公开处理的形式,出发点是好的,效果也是不错的。其次公开处理是否违法在法律界定上不是很清楚,不能说这是违法。公开处理前,考虑到会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警方专门统一了服装,让当事人戴上了口罩;在公开处理路线上,采取了点到点的方式,安排他们乘车到达公开处理地点,并没有游街。当天也只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治安处罚,不存在公安单方面定罪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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