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妊娠须由政府出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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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08:11 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 |||||||||
据《郑州晚报》报道11日,记者获悉,《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性别选择性流产、引产将在该省被禁止。 条例规定,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年满20周岁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证明,该证明将是免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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