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禁止滥用警车 警灯警报器使用有“章法”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08:15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据新华社电 公安部发布修订后的《警车管理规定》,禁止警车用于非公务用途,禁止滥用警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警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只能用于以下情况:赶赴突发事件现场;追捕嫌犯和在逃人员;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押解嫌犯、罪犯和劳教人员;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警车车型由公安部统一确定,警车外观实行全国统一。
《规定》同时明确,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警察驾驶,驾驶警车时应当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驾驶摩托车应当戴制式警用安全头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警察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