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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 解聘应延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08:25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黄女士咨询:公司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6年6月30日到期。2006年5月27日公司发给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我也在通知书回执单上签字确认。但6月20日我将怀孕的情况告诉公司,并要求公司延续我的劳动合同,公司没有同意。请问我该怎么办?

  鼎立律师事务所彭胜律师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即“三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延续至“三期”届满。因此,公司不能解除或终止与黄女士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哺乳期满。但如果黄女士本人同意解除合同,公司则可与你协商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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