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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猎枪打兔子:这事犯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08:35 南京晨报

  晨报讯息 “为了玩枪,我已经是第二次站在这个地方了,我发誓,这次一定是最后一次,我再也不会干这种事情了。”2年内二度被检方以相同罪名起诉到法院的40岁“枪迷”吴某,昨日“故地重游”,再次站在栖霞区法院法庭上,向法官发誓认罪,保证“下不为例”。

  “我承认,我是特别喜欢打猎,上次被判刑以后,我是想改的,但是瘾一上来,就
忍不住了。”现年40岁的吴某是南京某宾馆职工,他在法庭上表示,他业余时间酷爱打猎,为此吃过“苦头”。2005年3月,吴某曾因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但短短几个月的监外执行期满后,吴某打猎瘾又起,忍不住又想摸枪。

  “上次枪被没收了,我没事又造了一支玩。”2006年5月,吴某先后到南京和燕路某电机电动工具门市部购买射钉枪,到某生产资料市场购买钢管,并用个体电焊、补胎店的电焊机、抛光机等工具对射钉枪、钢管进行组装,制成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标猎枪。经两次试射成功后,吴某多次持该自制猎枪外出打猎,猎得野兔20余只。平时,吴某将自制猎枪及可配用猎枪的3发子弹藏匿于自己购买的轿车后备箱内,经群众举报,吴某再次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吴某自制猎枪具备发射功能,对近距离目标具有致伤作用。

  “火药的事是我自己交待的,应该算自首。”吴某在庭审中不忘提醒法官。经法庭调查,吴某接受审查后主动交代了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事实。今年9月29日,根据吴某的主动交待,公安机关在其宿舍房间内查获一块重量为9.69公斤的疑似爆炸物。吴某供述该物是他人多年前送给其打猎用的火药。经鉴定,该疑似爆炸物为火药推进剂,属于爆炸物。庭审中,吴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辩解意见并认罪。

  鉴于吴某有自首情节,昨日,栖霞区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储存爆炸物罪,对吴某判决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作者:秋砚 清风 冒群/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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