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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险档案管理规范出台不得拒绝社保档案归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08:55 新文化报

  本报讯(记者 王瑾 通讯员 赵国臣 张暗礁) 辛苦工作了大半辈子,长春市民老刘退休后才发现拿不到养老金,为什么?因为社保档案不见了,而且补起来还特别不容易。据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工作人员透露,目前像老刘这种情况越来越多。有人把社会保险档案形象地比喻成一个人的“影子”,它是每位劳动者的“身份证”,如果丢了,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2月1日下发并从即日起开始执行的《长春市社会保险档案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有效避免了这个问题,不仅填补了我省空白,在全国也属“先行”。

  社保档案均应装盒保存

  

  为了更规范地保管这份独一无二的“身份证”,《规范》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档案均应装盒保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归档,更不得将社会保险档案据为己有。

  可以说,社会保险档案能够“记录您的一生”,因为凡在社会保险经办(参保)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材料,均应归档保存。例如,参保单位登记、变更、注销材料;参保单位(个人)缴费记录凭证等等。

  仓库必须做到“八防”

  

  社会保险档案管理机构应设置坚固的档案专用库房,并且具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保管状况全面检查,并作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保证档案的安全;档案工作人员工作变动时,要按规定清点档案,办理交接手续。

  擅自涂改档案要处分

  

  《规范》还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赔偿损失,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社会保险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出卖社会保险档案的;涂改、伪造社会保险档案的;玩忽职守造成社会保险档案损失的;将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社会保险档案据为己有,拒绝向档案部门移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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