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福建漳州一农民三年曲折工伤索赔路(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09:12 海峡都市报

  核心提示

  N本报记者陈佳裕林良标

  见习记者蔡伟艺文/图

  漳州天宝农民戴达勇,又一次站在了起跑线上。一场看似简单的“工伤官司”,因为几次“意外”,他多次与触手可及的赔偿失之交臂。

  戴达勇今年27岁,1998年起受雇龙海华侨大厦客房部当电工。3年前,他在大厦作业时,右眼被溅飞的铁碎片击中,鉴定为7级伤残,随后被龙海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下简称劳动局)认定为工伤。

  此后,戴达勇和龙海华侨大厦多次协商赔偿问题,因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对簿公堂。

  今年11月14日,漳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指戴达勇所受伤害是否工伤,还需认定。

  从2003年第一次申请劳动仲裁,到漳州中院作出上述判决,戴达勇在近3年的时间里11次反复争诉,多次站在龙海法院、芗城区法院、漳州中院的法庭上;也跑遍了龙海、漳州等地劳动部门,甚至向省劳动厅申请过行政复议。但他还是失望了。

  戴达勇的索赔路为何如此曲折?连日来,记者深入漳州、龙海,展开调查。

  

福建漳州一农民三年曲折工伤索赔路(图)

  戴达勇疑惑的是,漳州劳动部门为何不出庭

  【索赔之路】

  一次意外毁了右眼

  头发蓬乱,神情沮丧,这是戴达勇给记者留下的印象。11月29日下午1时,记者找到戴达勇,前往当年发生事故的地方———龙海华侨大厦。

  戴达勇受伤的右眼视力只剩0.1,如果遮住左眼,映入眼帘的景象还会错位扭曲。

  在龙海华侨大厦,穿过一楼电梯走廊右转,连着大厦后门的一块空地,就是戴达勇当年发生事故的现场。戴说,当时他蹲在那里,手持铁件切割,突然角磨机断裂,飞出的碎片正中他的右眼球。这一天是2003年3月25日,事发时间是下午4时许。

  当天,他和工友吴永吉受客房部经理林雨瑞指派,所切割加工的铁件,拟用于隔离大厦7层饮水间。一名洗衣女工看到这一幕,大声呼救,戴随即被送到龙海市医院。

  林雨瑞、吴永吉现仍在龙海华侨大厦工作。后者向记者证实,戴达勇1998年起受聘于该大厦客房部当电工,事发时受单位安排进行电工作业。他说在现场,亲眼看到戴蹲在地上,用手捂脸,手上、脸上都是血。

  记者提取当年5月30日龙海市医院证明,上有“瞳孔缩小,光感消失”字样。从戴提供的厦门市眼科中心的诊断记录看,写着“视神经挫伤,黄斑萎缩”。

  被认定为工伤事故

  记者调查获悉,戴达勇2003年12月向龙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前,当地安监局、总工会曾经就他的工伤一事进行联手调查,且过程顺利。

  戴达勇说,从龙海市医院出院后,他仍到龙海华侨大厦上班,单位也照发工资。之所以后来投诉到有关部门,是因为他到厦门看病的费用,单位在报销部分后,就不让他继续报了。

  龙海市安监局、市总工会联合调查后,于2003年9月15日作出调查结论,认定龙海华侨大厦应对伤者戴达勇进行后续治疗并赔偿。龙海市劳动局也于同年11月3日作出工伤确认书,认定该事故为工伤。

  至此,案情明了,戴达勇与龙海华侨大厦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但几轮下来未能达成一致。2003年12月,戴以龙海华侨大厦为被诉人,向龙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令被诉人一次性赔偿伤残抚恤费102830元。

  戴达勇说,万万没有想到,后面等着他的,是一条望不到头的索赔路。

  变故缘于一人冒出

  2004年2月10日,被诉人龙海华侨大厦,以不服龙海市劳动局2003年103号“工伤确认书”将其确认为用人单位为由,向龙海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确认书。戴达勇所提索赔仲裁申请因此第一次中止。

  记者从龙海市法院的判决书看到,2004年4月16日该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龙海华侨大厦起诉。理由是原告超过法定期限起诉且无正当理由,丧失法定起诉权。由于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戴达勇申请恢复仲裁。

  戴达勇说,就在他认为事情至此已告段落时,一个人出场了,他就是龙海华侨大厦的租赁经营者迈克·梁川(护照显示其为印度籍商人,下称梁川)。

  当年5月11日,梁川向龙海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与戴达勇存在劳动关系,并撤销龙海市劳动局对戴达勇的工伤确认书。戴达勇说,梁川不请自来,主动承接官司,直接的后果是,原来他可以进入仲裁程序的案子,就这样第二次中断。

  不过梁川不请自来,也导致一个戏剧性结果。龙海市法院就梁川的行政诉讼,于2004年7月1日作出判决,龙海市劳动局所作戴达勇工伤确认书被撤销。戴不服于2004年7月20日提出上诉。漳州中院于同年11月5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龙海市法院判决,驳回原审原告梁川的起诉。

  至此,戴达勇工伤索赔,在接连遭遇龙海华侨大厦和梁川本人的两次行政诉讼后,终于又一次回到劳动仲裁的程序上,然而意外又一次发生了。

  工伤认定撤了又撤

  漳州中院二审判决梁川败诉后,戴达勇再次向龙海市劳动仲裁委申请恢复仲裁,该仲裁委受理的同时,龙海市劳动局却令人意外地对自己曾经作出的工伤确认书,作出撤销决定。

  2005年4月18日,龙海市劳动局以“龙劳社认(2005)25号”文,撤销“龙劳社认(2003)103号”工伤确认书,认定梁川为本案事故用人单位。对此戴达勇不服,分别向省劳动厅和漳州市劳动局申请行政复议。不久,省劳动厅以闽劳社复决字(2005)第63号文,决定撤销‘漳劳社认定(2005)第0106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漳州市劳动局也于2005年8月30日行文,决定撤销龙海市劳动局对戴达勇工伤确认书的决定。同年9月19日,漳州市劳动局作出决定书,重新认定戴达勇案事故单位为华侨大厦,事故性质属工伤。

  事至于此,戴达勇重又燃起希望。

  他哪里知道,还有更不可思议的事等着他。

  庭审时被告没出席

  很快,龙海华侨大厦提出行政复议,并于随后向漳州市芗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漳州市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奇怪的是,作为被告的漳州市劳动局没人出庭应诉。

  漳州市劳动局和漳州市芗城区法院向记者证实,诉讼期间,被告漳州市劳动局让龙海市劳动局作答辩,但这两级劳动部门未派人到庭应诉,未在规定举证期间,向法院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以致败诉。

  2006年3月16日,芗城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判决撤销漳州市劳动局所作戴达勇工伤认定决定书。

  在此情况下,戴达勇多次交涉,终使龙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恢复对其工伤索赔的仲裁审理,但该委以事故责任人应为梁川,而非龙海华侨大厦为由,驳回申诉人戴达勇要求。

  无奈之下,戴达勇向漳州市中院上诉。11月14日,该院作出(2006)漳民终字第708号民事裁定书,对戴达勇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裁定认为戴所受伤害是否工伤,须由劳动部门重新作出认定。

  至此,如果戴达勇还想进行工伤索赔,就得重新认定工伤,重新请求仲裁。

  这事实上意味着,3年后,戴达勇的工伤索赔案,又重回原点。

  用人单位是龙海华侨大厦还是梁川?开庭当日漳州市劳动部门为何无人应诉?

  工伤索赔,两大悬疑求解

  核心提示

  戴达勇工伤索赔案旷日持久、蹊跷曲折,引来众多质疑。

  戴达勇说,自己从1998年起就是龙海华侨大厦的员工,而迈克·梁川是2001年才开始承租该大厦经营旅馆的。为何龙海劳动局推翻自己所作的工伤确认书,指用人主体应该是迈克·梁川?

  另一点让戴达勇不解的是,龙海华侨大厦起诉至漳州市芗城区法院,要求撤销漳州市劳动局所作的工伤确认书时,开庭当日,漳州劳动部门为什么没有派人出庭?

  两大疑问,记者一一进行了调查。

  

福建漳州一农民三年曲折工伤索赔路(图)

  用人单位到底是谁?

  【事件质疑】悬疑一:是谁雇了戴达勇

  戴达勇工伤索赔案,一波三折,纷争颇多。纷争均围绕一个争议焦点,即戴达勇工伤事故发生时,雇用他的主体,究竟是“龙海华侨大厦”,还是租赁华侨大厦进行经营的印度籍商人梁川?

  调查中,记者获悉,事故发生前,戴达勇与梁川、龙海华侨大厦,均未签订劳动合同。

  戴达勇及其律师坚持认为,他的雇主是龙海华侨大厦,而非梁川。

  他们的主要依据是,事故发生后龙海市劳动局、安监局、市总工会,调查收集的证据及作出的认定结论以及戴达勇本人《社保养老手册》,工作单位均为“龙海市华侨大厦”的记载。

  记者调查了解到,戴达勇1999年受雇于龙海华侨大厦,当时梁川也受雇于该大厦做管理,这时两人是同事关系。梁川2001年5月租赁经营该大厦。

  在龙海市劳动局、安监局、市总工会当年的调查材料中,记者看到龙海华侨大厦职工吴丽倩、林丽瑞的两份证明,证实戴达勇是该大厦客房部员工;而安监局、总工会调查结论,确认戴达勇的雇主是龙海华侨大厦。

  与此对应的是,龙海华侨大厦和梁川均主张,雇用戴达勇的是梁川,龙海华侨大厦与戴案无关。理由是,华侨大厦的物业所有权人是龙海市双第华侨农场,而梁川是向龙海市双第华侨农场租赁这一物业进行经营的。

  据介绍,龙海华侨大厦于1986年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3年11月17日,该大厦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同年11月25日获核准。梁川租赁后,有资质经营吗?

  我国法律规定,外籍人士不得在我国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只能按法定程序开办独资、合资、合作等有限公司,成为公司股东。

  同样,查找我国现行旅店业管理法规,未经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得从事这一行业经营。经查龙海市工商局,梁川从未以个人名义领取过营业执照。

  而华侨大厦的观点是,戴工伤发生时,大厦正处歇业状态。记者查阅龙海市工商局企业档案显示,档案中有2002年3月20日,龙海卫生局颁发给该企业的卫生许可证,有该企业2003年度年检报告书。

  双方争议的另一焦点,即戴达勇的《社保养老手册》,显示其工作单位龙海华侨大厦,但单位变更栏加注“个体工商户迈克·梁川”。戴达勇说,这本手册被篡改过。

  后来,龙海市劳动局却以发现该工伤确认书,对用人单位的确认有误为由,以龙劳社认(2005)25号文,撤销龙劳社认(2003)103号工伤确认书。

  记者就此询问龙海市劳动局仲裁科郑国贤科长,他表示是在戴达勇工伤索赔案庭审时发现的,之后他建议撤销原认定,并经龙海市、漳州市两级劳动部门有关领导研究。

  悬疑二:相关部门为何不出庭?

  去年9月19日,漳州市劳动局以漳劳社字(2005)第1264号文,作出《关于戴达勇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重新认定戴达勇工伤事故单位为龙海华侨大厦,事故性质属工伤;龙海华侨大厦向漳州市芗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此决定撤销。

  然而被告漳州市劳动局虽作了答辩,但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受理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今年3月16日,芗城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判决撤销被告漳州市劳动局作出有关决定书。

  11月30日上午,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漳州市劳动局,负责行政诉讼的专职副书记王振裕、保险科沈科长以及分管工伤处理工作的许游泳3人同时证实,他们接到芗城区法院开庭传票后,要求龙海劳动局派人参加应诉。

  记者径直找到龙海市劳动局分管仲裁科的蔡亚文副局长。他对记者说:有接到通知,他还催过郑国贤写答辩。

  龙海市劳动局工作人员姚颜民说,要郑国贤准备答辩和出庭,是他通知的。当时,他收到漳州市劳动局传来的法院传票传真后,当即送交局办公室小黄。随后他向蔡亚文副局长汇报了此事,蔡副局长立刻打电话给郑国贤,告知他要准备戴达勇案答辩并协助漳州市劳动局出庭。

  11月29日下午,记者找到龙海市劳动局仲裁科郑国贤科长,了解他是否被漳州市局安排出庭。他告诉记者,开庭那天他参加龙海一起行政诉讼出庭,庭中接漳州市局保险科许游泳要他到漳州出庭的电话,但因正在龙海出庭之中,就没去了。

  他说,此前他从没接过要到漳州出庭应诉戴达勇案的通知。

  为核实应诉对象到底落实给谁,11月30日下午,记者再赴龙海找到郑国贤。这次他说,戴达勇案答辩书是他写的,是不是法院通知过两次,时间变了;或是有什么人曾经通知他出庭应诉,他忘了。

  郑国贤说:“如果有人指派我去(出庭),我没去,我负全部责任。”

  据了解,戴达勇工伤索赔劳动仲裁一直都由郑国贤办理。

  有关法律人士说,后果还不止于此,因为这同时也是给省劳动厅难堪:此前省厅已就龙海华侨大厦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而决定的内容与漳州市劳动局决定的内容相同,等于郑国贤这一不出庭,同时给漳州市局、省厅的行政权威“各一个耳光”。

  漳州师范学院政法系蔡副教授表示,造成现在工伤确认书被撤销,戴达勇面临3年多维权路成为泡影,与漳州市劳动局没有出庭,没有提交书面证据材料的失职行为,是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为此,戴达勇可以起诉漳州市劳动局,要求其给予赔偿。

  另外,对于争议焦点,即谁是雇佣戴达勇的主体,蔡副教授认为,如果福建省龙海华侨大厦在明知迈克·梁川是外籍人的情况下,还将大厦的物业租给他经营,那么,在发生事故的时候,两者都有连带关系,可以一起起诉。

  【专家建议】

  设置劳动法庭 简化办案程序

  漳州市劳动局保险科的许科长向记者介绍说,截至目前,今年漳州共有各种工伤事故2000多起,其中百分之七八十投了工伤保险,他们本着从宽处理的原则,有90%左右已经得到了妥善的处理。但是,他们面临人手严重紧缺的尴尬,“我们除了工伤,还要处理其他4个险种,经常感到人手不够,很多人,包括介入戴达勇案子的小许都是从别处借过来的”。

  戴达勇面对记者,非常后悔地说:“如果当初我签了合同,现在谁来给我赔偿就很明确了,也不用搞了这么多年,到最后还回到起点了。”

  漳州师院政法系蔡副教授说:“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首先具备用人资质,起码是个体户,而不是个人。”但是,在现实中,没有营业执照而以用人单位名义招工的现象大量存在。全国总工会2004年11月公布的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建筑业农民工占全国农民工总数的30%以上,占建筑业一线人员的90%以上。建筑业的农民工,绝大多数依赖于包工头而非用人单位,而包工头没有用人资质,不属于用人单位。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找包工头要工伤赔偿,根本是白搭。

  在戴达勇工伤维权的3年多里,他前后共经历了10项各种程序。中国工伤损害赔偿网站长黄乐平律师说,工伤维权的程序最高可达19项。

  对此,有专家认为,工伤认定作为劳动仲裁的独立前置程序劳民伤财,建议修改劳动法时,明确规定工伤认定可以在发生工伤后,在提起仲裁或诉讼时提出;此外,设置一裁二审、仲裁前置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其本意是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专业性,及早解决劳动争议。但现实情况是,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制度的设立反倒成为及早解决劳动争议的一大障碍。设置劳动法庭后,应当通过立法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限缩短,如一般按简易程序审理。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rss订阅】【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