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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看球赛被球击伤球员需要负责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09:21 金羊网-新快报

  ■本版撰文:新快报记者罗杉

  本期律师点评:谢恒(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核心提示

  足球爱好者观球时坐在球门附近,参赛球员的一脚射门恰好打在他的脸上,造成耳膜穿孔。观球受伤是否要自己买单?致害球员是否也要负责?

  案情梗概

  2003年9月6日,张某龙、袁某与他人在湖南中医学院足球场踢足球赛。后张某龙坐在球门一侧底线看球,袁某在和他人争球时一脚射门,但足球击中了张某龙的左脸。当时,双方没有发生争执。

  几日后,张某龙同时在湖南中医学院、湖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治疗,诊断结论均为左耳膜外伤性穿孔,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的鉴定结论相同,评定为轻伤。张某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袁某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医疗费。

  袁某辩称,张某龙智力正常,已经从事业余足球锻炼多年,能够充分认识到足球运动的危险性及人身伤害的可能性,当日张某龙自愿参与比赛,且在下场后坐在距离球门非常接近的位置休息,其明知危险因素存在,没有回避,而自己与人争球射门打中张某龙纯属偶然。

  一审法院认为:足球比赛是一种激烈的对抗性竞技运动,参赛者和观赛者自愿参赛或自愿观看这种带有危险性的体育运动应视为“同意甘冒风险”,只要致害人没有侵害受害人的恶意或违反比赛规则,参赛者对引起损害后果就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于是驳回原告张某龙的诉讼请求。张某龙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龙作为成年人,又是足球爱好者,应当知道在足球场内观看比赛时可能存在的危险,但其坐在球门附近并未避免能预见的危险,应承担过错责任。但张被袁某踢伤的事实存在,应认为过失过错行为,风险应共担。判决袁某承担张某龙一半的医疗费、法医鉴定费。

  律师点评:

  在我国民事侵权行为法中,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最基本的归责原则。简言之,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大,责任大;过错小,责任小。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款规定即是我国民事责任中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总纲。

  从本案来看,无论是张某龙还是袁某均未尽注意义务,在主观心态状态上存在过失的过错,致使损害事实的发生。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依法判决两人对此事故共同承担责任。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追究侵害人民事责任时,对侵害人的主观过错,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由受害人负责举证。只有侵害人被确认主观有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反之,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Fish/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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