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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故意在父亲墓碑上漏刻兄弟名是否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09:21 金羊网-新快报

  ■本版撰文:新快报记者罗杉

  本期律师点评:谢恒(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核心提示

  因为兄弟之间的矛盾,两个弟弟故意不在父亲的墓碑上写下大哥的名字。大哥要求俩弟弟赔礼道歉,并重新置碑刻字。哥哥的要求有法律根据吗?弟弟们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案情梗概

  陈甲、陈乙与陈丙系亲兄弟,陈丙为老大。2000年12月,陈父去世。陈丙夫妇曾提出将陈父骨灰盒安葬在附近的绿化带中,遭陈甲、陈乙以及众亲友的反对,陈丙妻声称“你们不听,以后我们就不管了”。之后,陈父骨灰盒一直放在陈乙家中。2003年,三兄弟被告知要动迁,但双方均未主动与对方协商骨灰盒安置事宜。同年8月,在陈丙未参与的情况下,陈甲、陈乙为陈父购置一墓地,但未将陈丙夫妇姓名篆刻在墓碑上。陈丙诉讼至法院,以在碑文上故意漏刻其姓名、损害其人格尊严和名誉为由请求法院判令陈甲、陈乙赔礼道歉,将陈丙夫妇姓名篆刻在墓碑上,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之后,陈丙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将原墓碑更换为新墓碑,按照长幼顺序篆刻三兄弟夫妇的姓名,新墓碑费用由三人平均分担,其余诉请不变。

  因调解未成,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曾达成的关于换碑的一致意见予以判决,但对于陈丙要求陈甲、陈乙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请,因双方均有过错,且缺乏依据而不予支持。陈甲、陈乙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死者亲属按照长幼顺序在墓碑上篆刻姓名符合我国传统伦理道德的一般观念,应视为一种社会的公序良俗,陈甲、陈乙的行为确已侵犯了陈丙基于与死者的亲属关系所享有的身份上的权利。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有一定过错,且换碑重刻的行为已能补救被陈丙遭受损害的身份上的权益,一审法院对陈丙要求陈甲、陈乙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请不予支持亦无不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亲属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相关的亲属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国民法理论,亲属权属于身份权的一部分。

  对于亲属权利的民法保护,根据法律适用的原则,有法律依法律,没有法律依民事习惯。正如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所谓“在墓碑上刻名字”的权利,虽然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条款予以规范,但依据我国民间的善良风俗习惯,人死亡后,子女在墓碑上留名是其应尽的义务,更是其享有的权利。“陈甲、陈乙未将陈丙夫妇姓名篆刻于墓碑”的行为,既违反了我国的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德,又实质性地侵犯了陈丙夫妇因亲属关系所享有的身份上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亲属人身关系以主体之间的特定亲属身份为必要前提。例如,夫妻人身关系只能存在于具有配偶身份的男女之间,其他不具有配偶身份的男女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不管当事人自己的认识如何,即便某男女自愿成为夫妻,但只要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法律就不认其相互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

  (Fish/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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