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规定终止妊娠应由政府出具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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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09:29 辽沈晚报 | |||||||||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性别选择性流产、引产将在该省被禁止。该《条例》也是该省第一部有关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专门性地方法规。 条例规定,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年满20周岁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证明,该证明将是免费出
条例规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条例,对于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将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明年起,将全面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来源:《郑州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