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务信息公开将保护个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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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09:31 河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1日电(记者张泽远)最近记者了解到,全国政务公开理论调研成果显示,正在积极起草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有效保护个人信息。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政策规划组组长秦海在最近举办的政务公开理论研讨会上表示,国家有关部门在研究和制定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时,已经对保护个人信息和政务信息公开的关系做出了安排。他说,条例的例外条款规定,凡涉及个人的信息,原则上不
“在推行信息公开的过程中,为了避免对个人权益造成侵害,对个人信息保护预先给予考虑,十分必要。”秦海说,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是“保护为主,公开为辅”,一般不予公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他人的个人信息,原则上不予受理。对个人信息的处理,首先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向公众公开其在管理过程中所掌握的各种信息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