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滥用诉权被驳回上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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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09:35 金羊网-新快报 | |||||||||
利用法院司法救助一年连打四场无理官司 新快报讯(记者余亚莲实习生唐佩阳王娟通讯员李志金)法院的司法救助是对一些情况特殊、经济困难的人群实施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措施,一名在中山市的广西男子却利用司法救助一年内四次无理打官司,最终被法院认定其是滥用诉讼权利,驳回了他的上诉请求。
广西籍的刘某在中山市做小生意,他因长期患有类风湿性关节炎而下肢体残疾,生活较为拮据。2004年10月26日,刘某在中山小榄车站乘坐外地客运中巴时,出示一张广西的残疾人士乘车免费优惠卡,但售票员和司机认为该卡在广东不能享受优惠待遇,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此事引发了三起官司,从2005年5月到12月,刘某分别将小榄车站工作人员陈某、小榄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小榄公安分局诉至法院,分别要求赔偿精神损失1.5万元、2万元、8万元。因其索赔没有依据,中山市法院分别驳回了他的起诉。 2005年12月5日,刘某因话费纠纷多次与中山移动某镇营业厅协商未果后,将移动公司告上中山市法院,索赔财产损失5万元、精神损失5万元。这起官司再次被中山法院以索赔无依据驳回。 据悉,在4起官司中,因考虑到刘某是残疾人,中山市法院先是准许其缓交诉讼费,后在官司败诉后,又全部免去了他的诉讼费。 今年7月,刘某又对中山移动公司和小榄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起上诉。9月5日,中山中院考虑他的特殊情况,同意其缓交3510元诉讼费一个月,逾期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刘某在期限届满后,既未交上诉费也未在期限届满前重新提出缓交或免交上诉费申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没有法律依据再三无理起诉他人,属滥诉行为,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又没有交诉讼费用,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遂驳回其上诉请求。 (晓健/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