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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加强陕北地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要求 按环境容量科学开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09:36 中国环境报

  冯永强 王黎明

  本报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陕西省环保局向榆林、延安印发《陕西省加强陕北地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要求严格按照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能力科学开发。

  “意见”指出,要编制陕北能源化工基地生态功能区划,并依据功能区划的环境容
量和生态敏感度,合理划分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等区域,分区编制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进行区域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和安排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电石、铁合金、焦炭、电解铝、煤炭、电力、水泥等建设项目准入条件,加快落后工艺和产能过剩企业的淘汰速度,积极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开展清洁生产。

  “意见”要求,要切实保护好城乡饮用水源。2006年底前,取缔城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2007年底前,关闭所有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

  “意见”强调,各级政府、各企业要高度重视煤炭开采区的地面塌陷、水位下降、生态破坏等问题,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排污谁付费”和“污染者负责”的要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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