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妊娠要政府出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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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09:36 金羊网-新快报 | |||||||||
河南明年实施新规,年满20周岁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要政府出证明 新快报讯据《郑州晚报》报道,《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性别选择性流产、引产将在该省被禁止。
对于“准父母”来说,如果怀疑胎儿患有疾病,必须到指定医院,并经过专家集体审核。按照新规定,从明年起,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将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过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年满20周岁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证明,该证明将是免费出具的。但是,对于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将给予批评教育,并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罚款。 (晓健/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