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犯罪心理结论判案或有违刑诉法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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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09:36 金羊网-新快报 | |||||||||
原陕西省司法厅副厅长就邱兴华案表示以犯罪心理结论判案或有违刑诉法规定 新快报讯(记者曹晶晶实习生华璐)邱兴华案因“司法精神病鉴定”引起广泛争议,在一些司法精神病鉴定专家质疑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时,原陕西省司法厅副厅长、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学术顾问方强教授表示了自己的担忧,法院判案时如果参考了李玫瑾教授的结论,有可能违反了我国刑诉法的相关规定。
方强教授表示,邱兴华案虽然备受争议,但一直没有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在一审前就通过公安部介绍得以接触邱兴华,据其透露,她给邱兴华做了两套心理测试题后,得出邱虽然属变态人格,但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不是精神病人的结论。此后,邱兴华在没有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情况下一审被判死刑。 作为国内犯罪心理学理论的开拓者,研究领域又横跨犯罪心理学和司法精神病学的专家,方教授表示,李玫瑾教授有在自己学术领域研究案例的权利,但不宜将结论在案件审结之前公布,否则有可能影响到法院的审判,更有可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晓健/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