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年起实施新规 堕胎要乡(镇)人民政府开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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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10:40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本报讯 据《郑州晚报》报道,记者10日获悉,《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性别选择性流产、引产将在河南省被禁止。据悉,该《条例》也是河南省第一部有关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专门性地方法规。 对于“准父母”来说,如果怀疑胎儿患有疾病,必须到指定医院,并经过专家集体
根据规定,实施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应当由实施机构3名以上的专家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过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年满20周岁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证明,该证明将是免费出具的。但是,对于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将给予批评教育,并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