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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胎也要审批 是否管得太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12:20 法制晚报

  堕胎也要审批 是否管得太宽

  关键词:终止妊娠

  新闻回放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性别选择性流产、引产将在河南省被禁止。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年满20周岁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证明。药店将被全面禁止销售堕胎药。

  (据《郑州晚报》)

  ■各说各话

  是理性之举

  条例要求“年满20周岁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的”,应当由政府出具证明。并未要求未满20岁或者妊娠不足14周的必须出具证明。从年龄要求上说,并不侵害未成年少女的权益。从终止妊娠的时间上说,充分考虑到了意外怀孕者的特殊性。条例中的规定,明显是针对人工选择胎儿性别而定的。

  在很多国家,法律是严禁堕胎的,我国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这给人工选择生男生女提供了机会。加之传统观念重男轻女,从而导致了出生婴儿性别比例失调。因此,以法规的形式对终止妊娠加以限制,是理性之举,非常有必要。许朝明

  恐怕难以见效

  就算是在河南境内把这一规定执行得非常到位,难道堕胎者不会去河北吗?就算是河北也有这样的规定,不是还有广东、广西、黑龙江吗?在现有情况下,想堕胎并不难,既然要选择孩子的性别,他们难道会在乎这一点路费?

  应该承认,为了选择胎儿的性别而终止妊娠,这样的做法绝对是后患无穷。但即便是需要作出相关规定,也应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进行,否则恐怕达不到期望的效果。裴娇健

  潜藏“审批情结”

  用日常语言“翻译”一下该条例,那就是以后堕胎也要审批了。

  就公民权利而言,目前还没有哪部法律明确禁止堕胎行为,随便给其增加限制条件,那就等于不尊重妇女的正常权利;而从个人感受来说,如果是未婚者怀孕,要求她们去街道办事处开证明,那就更显尴尬了。由此看来,这条规定既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又伤害了妇女的隐私权。

  长期以来,不少政府部门对“审批权”青睐有加,过于泛滥的“审批权”的设置,既耗费了政府部门的精力,也干扰了民众的生活。上述条例的制定,潜藏了“审批情结”。杨绍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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