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经文化部批准或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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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12:21 新闻晚报 | |||||||||
□王荟 晚报讯 据新京报报道 今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传播的网络音乐产品,必须经文化部批准进口或备案。进口网络音乐产品,必须经文化部内容审查后,方可投入运营。已经文化部内容审查的进口音乐制品通过网络传播的,需由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依法办理手续。 为加强网络音乐管理,规范网络音乐进口,促进网络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文化部
根据要求,需进口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网络音乐产品,由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的文件材料中,除原始版权证明书、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书副本等文件外,还包括带有中外文歌词的节目光盘。 在市场准入机制方面,文化部表示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内容监管。从事网络音乐产品经营活动,须取得文化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意见》指出,网络音乐企业对不以赢利和商业营销为目的的网民自行模仿、编创和表演的音乐产品要加强审查。要倡导网络文明,建设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