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优惠证年检须公示不参加年检将自动作废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12:2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本报讯记者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 2007年度再就业优惠证开始年检。年检对象为2006年12月31日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凡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应携带本人再就业优惠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年检手续。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将本辖区内再就业优惠证年检合格者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年检的,优惠证自动作废;年检不合格的,将不再享受各种优惠政策。 (屈凤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