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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存在过错 储户告工行逢31日不计息案仍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14:41 国际在线

  今天上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储户段先生状告工行“31日”不计息案在朝阳法院一审落判。法院最终确认工行所称“大月30日和31日视同一天计息”符合交易习惯,因此驳回了段先生的诉讼请求。但法院认为,工行确实存在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过错,因此判令其承担40元诉讼费,同时就此问题向工行发出司法建议函。

  在法院调查中,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表示:自1965年4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
于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后有关业务处理手续问题的通知》施行后,根据该《通知》,“将大月的30日与31日视同一天计息”,已成为金融行业各类储蓄存款(包括通知存款)涉及按日计息时的通行做法,并延用至今,这种做法与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并不冲突。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利率管理的法定机关,其说明具有权威性。因此,段先生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法院认定工行未尽到应有的告知义务,并向工行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工行考虑在相关凭证上,就相关交易规则予以明确注释和说明,或在营业网点采用公告形式告知储户。

  记者手记

  法院判决段先生败诉的理由之一是依据公平原则,即工行在日利率计算上采取年利率/360天的计算方式,因此其按一年360天计息是从公平衡量。但此前记者采访时却了解到,工行在计算与存款相对的贷款利息时,贷款日利率同样是年利率/360天,但具体计息却是按照实际贷款天数,不知这样的“不公平”何时能完善。(北京晚报 记者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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