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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龙泉宾馆原董事长贪污千万元被判2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15:14 汉网

  东方网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等数罪并罚,原龙泉宾馆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利华一审获刑20年。

  除此之外,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对刘利华处罚金2万元。

  今年52岁的刘利华,曾任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北京龙泉宾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北京文华伟业饭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5年1月14日被羁押,同年1月28日被逮捕。

  1987年至2005年间,刘利华被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府先后任命为龙泉宾馆的副总经理、董事长,代表该区政府对宾馆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1992年1月至2000年3月,刘利华被任命为国有公司北京市全兴咨询公司(后更名为北京市全兴经济发展公司)的经理、法定代表人,并担任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市全兴装饰设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据悉,2000年3月,刘利华被门头沟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免去全兴经济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职务后,仍实际掌控该公司。

  2000年2月至2004年7月,刘利华分别用公款充医药费、购买私宅和开办私企等,涉资千万余元,先后归还共约900万元。

  2004年12月间,刘利华为掩盖其用全兴经济公司的公款为自己购房、支付亲属医药费及其他问题,将全兴经济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销毁。

  昨日庭审中,一中院审理认为,刘利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并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同时法院方面鉴于刘利华能主动投案并交待了部分犯罪事实,并坦白贪污公款51万余元的犯罪事实,且其贪污的款项已经被追缴在案,故对其所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分别予以从轻处罚。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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