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以不公开为例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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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17:11 深圳晚报 | |||||||||
据新华社、第一财经日报报道被列为国务院2006年一类立法计划、曾预定年内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将在保守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有效保护个人信息,依照程序公开商业秘密,并引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救济机制。 11日,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
《条例》规定,凡涉及个人的信息,原则上不公开。只有特定条件下,如果个人同意,公开后获得的公共利益大于受保护的个人利益,或紧急情况下为救助他人生命财产等,才允许公开个人信息。 与此类似,对于确定为商业秘密的信息,正在起草中的《条例》规定,首先应当给予公开豁免。其次,政府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是否公开进行裁量。 中国人民大学宪法行政法博士杨福忠对记者表示,《条例》的出台,一方面可以避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增加政府行为的可预测性;另一方面促成了公民守法,公民通过法律程序所能获得的信息,不必再通过人情关系以及贿买官员等非正式渠道获取,这样有利于树立信息公开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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